|
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chashanlsh.com 东莞茶山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咋处理?工伤认定新增5类情形,居家办公受伤也算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11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
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意见(三),明确了职工工伤医疗救治里,受到医疗侵权这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居家工作这种状况的工伤认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这种情况的工伤认定,还给出了这5类情形工伤认定的依据,且是5类的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
其中包括:
职工由于工作方面的缘故遭受到事故带来的伤害,或者患上了职业病,在进行治疗的这个过程当中,医疗机构所存在的医疗侵权情况茶山镇律师,并不会对原本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产生影响,。
按照单位作出的安排,于家中进行办公东莞茶山律师,存在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职工在家中工作的期间,确实是因为工作方面的原因,而受到了事故的伤害,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因为是在家中工作,所以就对认定工伤产生影响;。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要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或者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作为依据。
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提出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各省份,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另外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如今,为了能够更妥善地去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进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以及水平,并且妥善地去解决在工作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实际问题,以此保障职工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此特地提出如下的意见。
一、对于《条例》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这需要考量其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要求职工进行工作的时间。其中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3)为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工作时间;(4)是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乃加班时间。
二、说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里那个“工作场所”的认定,这得考量是不是属于跟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区域,还有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需要的合理区域。这其中涵盖但不限于这些:(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到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在多个跟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来往的合理区域。
三、对于《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情形,这需要去考量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以及其所受到的伤害二者之间是不是存在着因果关系。其中会存在各种情况包含但不限于:(1)职工是因为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遭受伤害;(2)职工是由于完成用人单位所指派的工作进而受到伤害;(3)职工是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遭受到伤害;(4)在工作期间于合理场所内,职工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受到伤害,其不涵盖完全因个人原因所造成的伤害。
四、职工由于工作方面的缘由遭受到事故的伤害,或者患上了职业病,在治疗的进程当中,是不是存在医疗机构侵权的状况,这并不影响原本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工伤申请被受理以及认定。医疗机构侵权引发进行的相关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赔偿,并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里面。
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职工出现伤亡情况,若此伤亡是因职工本人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处于醉酒或者吸毒状态、进行自残或者自杀等诸如法定的原因所引发的,那么这种情况将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六、对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其认定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未对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予以确认,并且申请人无法证明职工受到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在此情况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
七、职工以上下班作为目的,于合理时间之内,往返在工作单位及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这属于上下班途中,包含:(1)于合理时间内,往返在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于合理时间内,往返在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是在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结合日常上下班所具有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方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予以统盘考虑来确定,不过休假这类开展个人活动或者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以及路线并不涵盖在内。
八、死亡时间,其以此时间为依据,即由医疗卫生机构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里记载的死亡时间,若没有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则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作为依据,要是存在其他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那么就以该证据所证明的时间为准。
九、职工依照单位的安排居家办公,存在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职工居家工作的期间确实是因为工作方面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因为是在家中工作就对认定工伤造成影响。然而,要是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去开展简单的工作沟通,并且这种沟通具有临时性以及偶发性的特征,那么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是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然发作疾病,是不是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情况,应当全面考量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诸多因素。申请人具备充足证据能够证实在家处理工作是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以及工作需要来开展的,并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大体保持一致,显著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这般情形,是能够视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不是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要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并且难以确认的情况下,应该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去进行确认。
即便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无劳动关系,但要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就能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其一,用工单位把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而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其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其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一、工伤职工依照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并且鉴定结论出现变化,那么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进行相应调整,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不作调整。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中所提到的“用人单位”,是指这样的用人单位,其整体职工(或者部分职工)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参保登记,或者仅仅只是进行了参保登记,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
此意见自印发即刻起施行,在这之前所存在的有关规定,要是与目前这个意见不相符,便按照这个意见来执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1月13日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