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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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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疑问?14种情形权威解读,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不再难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今有中新网于11月20日传来消息,依据人社部网站所发布之内容,可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最近的时日里,对外公布了有关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其具体涵盖的内容呈现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执行方面,针对《工伤保险条例》而形成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各个省份,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东莞茶山律师,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当下,为了得以更为妥善地达成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此条例在下文简称为《条例》)这一项任务,从而能够实现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其水平,进而妥善地去处理工作期间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最终达成保障职工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这一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于《条例》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那“工作时间 ”的认定,得去考量是不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又或者是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去工作的时间 。这其中涵盖但不限于以下这些:(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
这是啥呀?二、《那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啦的那个“工作场所茶山镇律师,之认定,得考虑是不是隶属于跟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地区,以及通过履行工作职责所具备必需的合理区域。涵盖,但不限于:(1)由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展开有效的管理的地区。(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之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地区。(3)职工出于在其所具备的工作职责,来往于多个相关的各个工作场所间得之所需的合理区域。
首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那种“因工作原因”的认定,是需要去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和其所受伤害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其中涵盖了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为,一种是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受到伤害;还有一种是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相关工作而受到伤害;另外还有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而受到伤害;以及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为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受到伤害,并且这里不包括完全是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四、职工由于工作方面的缘由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在进行治疗的过程当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原本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以及认定产生影响。医疗机构侵权所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赔偿并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职工出现伤亡状况,要是是因为职工本人故意犯罪,或是醉酒或者吸毒,又或是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缘由致使的,那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六、对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需要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来进行。须注意,这是认定的依据所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对交通事故事实予以确认,同时申请人无法证明职工受到的是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在此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啊,七、职工以那种以上下班作为目的,在合理时间之内,往返呀,是在工作单位还有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这就属于上下班途中呢。它包括:(1)在合理时间当中,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哦;(2)在合理时间之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呀;(3)从事那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并且是在这个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呢;(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还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哟。确定合理的时间,确定合理的路线,这应当结合日常上下班所具有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方面来进行统筹考量,然而并不涵盖休假等那些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者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以及路线。
八、死亡时间,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里记载的死亡时间来确定的。要是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那就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所记载的死亡时间作为依据。倘若存在其他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所记载的时间,那么就以该证据所证明的时间为准。
九、职工依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具有充分证据可表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实实在在确实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而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该因为是在家中工作就对认定工伤造成影响。不过利用微信、电话、邮件诸如此类现代通讯方式去开展简单工作方面沟通,具备临时性以及偶发性特点的,不应当被视作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然发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般情况,应当全面考量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诸多因素。申请人具备充足证据去证明在家处理工作乃是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以及工作需要来开展,并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工作状态大致相同,显著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能够视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时,需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存在争议并且难以确认的情况下,要告知申请人借助仲裁诉讼方式来进行确认。
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其一,用工单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把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体,此组织或者个体所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之际因工伤亡;其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进行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其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便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主体而言,也能够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职工按照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并且鉴定结论发生了变化,此时,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从而作相应调整,然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却不作调整。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中所提到的“用人单位”,是指这样的用人单位,其整体职工(又或者是部分职工)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参保登记,或者仅仅只是参保登记了,却没有依照法律缴纳工伤保险费 。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在这之前,要是存在与本意见不一样的有关规定,那就依照本意见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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