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chashanlsh.com 东莞茶山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非法携带枪支等进入公共场所是否构罪?及相关罪名界限探讨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无意中带着武器、爆炸物等进入公共区域,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行为?
浏览量897
不成立,依照内外相符的规则,务必在当事人怀有恶意心态时,方可成立该罪。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情形
如何区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浏览量4872
这三项罪名均属于群体性犯罪类型,并且本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都有阻碍公务执行这一相同点,不过后两个罪名是刑法规定的典型聚众犯罪,通常人数不固定,随时可能增加或减少,而本罪因为行为特性决定了参与人数相对固定,另外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本项罪行破坏了国家对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监管体系;而另外两项罪行则破坏了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的正常状态以及公共场所、交通的公共秩序。这种罪行在客观层面会干扰社会秩序,但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通常发生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期间,这个特点决定了该罪实际发生的场所范围非常广泛,既可能是某个公共区域、交通通道,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大门院内,甚至可能没有固定地点,而是波及多个地点和路线,因此既可能妨碍公共秩序,也可能干扰公共场所交通秩序,或者同时存在这两种情况。接下来两项罪名不具备前述特征,有关违法聚集、游行、示威罪的具体疑问,可参阅
怎样分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
浏览量725
这两种行为均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实施者没有身份上的任何约束。不过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首先体现在客观层面,具体表现为不同。违法行为者携带武器、爆炸物、违禁刀具或易燃、放射、有毒、腐蚀性物质,进入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且情节恶劣的,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或爆炸,造成公共安全受威胁的,属于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犯罪发生的环境存在差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于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则对实施地点没有具体要求。犯罪心态也截然不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体现为故意行为,属于故意类犯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表现为疏忽大意,属于过失类犯罪。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不以实际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仅凭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且情节严重即可成立犯罪。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则必须以出现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若有人将前述危险物件私下带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倘若因此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灾祸,导致重大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想象竞合类型,应当合并处罚,即按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来判定。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事项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哪些情形?
浏览量758
情节重大通常表现为导致动植物疫病跨境传播,或造成符合标准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无法进出口等情况。详细内容请参阅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相关说明。
怎样分辨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浏览量1388
这两种情况危害的对象均为社会整体利益,在表现形式上也有诸多共性。它们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外在行为的具体样貌截然不同。违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出现在人多地方或公共交通上,危害公共安全且达到一定程度,属于违法行为;不按枪支弹药管理规则,私下藏有枪支弹药,也属于违法行为。(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标涵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易燃放射性物品毒害腐蚀物品等危险品;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目标仅限于枪支弹药,其犯罪对象范围远小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标。(3)两者的完成形态存在差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一旦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即构成既遂;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即算完成犯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处罚?
浏览量576
触犯此律者,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情节较重,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情节极其严重,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详情请参阅传授犯罪方法罪相关常见疑问。
怎样分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罪?
浏览量901
违反法规,持有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与集会、游行、示威,属于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与携带其他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在客观表现上有相似性,但两者存在差异,体现在侵犯的客体类别不同。前者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安全;后者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罪行,破坏的是社会公共秩序。(2)两者针对的犯罪目标不一样。第一类犯罪的目标包括枪支弹药以及一些特定的危险物品,例如管制刀具、爆炸品、易燃品、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质;而第二类犯罪的目标仅限于武器和管制刀具,以及爆炸品,其涉及的范围比前者要小得多。犯罪发生的场所也存在差异。第一类犯罪必须发生在公共区域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第二类犯罪则限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内进行。(4)客观方面的情况不一样。第一种情况是,有人带着危险物品去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情况很严重;第二种情况是,有人带着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去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5)犯罪完成的方式也不同。第一种情况属于危险犯罪,只要出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算完成了犯罪;第二种情况属于行为犯罪,只要行为实施了,就完成了犯罪。涉及违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关事项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
浏览量744
煽动犯罪同合谋作案有诸多关联,二者在犯罪过程中也可能相互交织,所以必须准确区分这两种行为。总而言之东莞茶山律师,它们存在以下差异:首先,涉及的对象不同,唆使他人违法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目标,具体劝诱的行为所针对的,就是被唆使实施的具体违法活动所波及的范围。这种罪行是独立的犯罪类型,它有明确且一致的指向对象,就是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状态。 客观条件方面存在差异。唆使他人犯罪的核心在于促成犯罪念头,为了引诱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唆使者常常采用怂恿、离间、胁迫等多种方式。传播犯罪技巧的根本在于将作案手段告知他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违法者常常通过言语和行动进行教导,从被教唆者的角度分析,教唆犯的指导对象仅限于具备法律责任意识且年满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技巧的接受者则不受这种条件约束,无论向任何人传递作案方法都算作此罪,这两种行为的主体资格存在差异。对于引导他人犯罪的情况,年龄在十四岁到十六岁之间的人,只有当其引导他人实施了法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那类犯罪行为时,才有可能成为引导犯罪的参与者;而传授犯罪技巧罪的责任人,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并且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这两种犯罪在心理状态方面存在差异。故意唆使他人犯罪,需主动激发其犯罪念头,且与唆使者怀有相同的犯罪意图;而传授犯罪技巧的故意,则表现为主动告知他人实施犯罪的方法,传授者与接受者未必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在罪与数罪认定上存在差异,教唆犯罪若针对同一目标或不同目标实施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教唆,教唆者便形成了不同罪行的犯罪要件,例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罪行,应当认定教唆者为教唆强奸、教唆盗窃、教唆抢劫等多个罪名并实施合并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允许包含多种犯罪技巧的传授活动,传授者即便传授了不同罪行的方法,也仅构成一个罪名。犯罪进展程度存在差异。促使他人犯罪的情况,依据被促使者的具体犯罪活动来判断是否完成,而传播犯罪技巧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后果,均构成犯罪完成。处罚依据有所不同。唆使他人犯罪者,需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来决定惩罚,而传播犯罪手法者,则按照特定法律规定接受惩罚。详细情况可参考相关常见疑问说明
只要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带到公共场合,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吗?
浏览量611
不正确,构成此项罪名必须满足情节恶劣的条件。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情况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浏览量621
依照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执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内容,若出现以下情形,需启动立案程序:一旦未实施检验检疫或延误检验检疫手续、出具错误检验检疫证明,造成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无法进出口,致使合同、订单终止,或者外商向我方提出索赔请求,或影响我方向外商提出索赔要求,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三十万元,应当立案;一旦未实施检验检疫或延误检验检疫手续、出具错误检验检疫证明,导致重大疫情出现、扩散或蔓延,应当立案;一旦未实施检验检疫或延误检验检疫手续、出具错误检验检疫证明,导致疫情出现,造成人员死亡或残疾,应当立案;一旦三次以上未实施检验检疫或延误检验检疫手续、出具错误检验检疫证明,严重损害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及国家形象,应当立案。更多关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相关问题详见: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要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
浏览量727
在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中携带武器弹药或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以下情形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中的“情节严重”论处:首先,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的;其次,携带爆炸装置的;再者,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另外,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后,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违法持有本条第一项第三目所述的爆炸品进入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即使未达前述数量要求,若拒绝上交,则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相关条款予以惩处;若所带爆炸品数量符合最小量要求,且能主动并全部归还,则可不按犯罪处理。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情形
传授犯罪方法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浏览量712
这类犯罪的施教对象多数已怀有某种或多种犯罪动机,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有不少人是起初并无犯罪想法或未接触过施教者所传授的犯罪行为的,仅因施教者的引导,才萌生了原本不具备的犯罪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施教者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按单一罪名进行处罚,无需进行数罪并罚。实施教唆犯罪行为的人茶山镇律师,若其教唆手段或造成的结果又构成其他罪名,由于前后行为存在方法与目的或目的与结果的关联性,即便存在两个独立的故意和犯罪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罪,但依照我国刑法学说,仍按单一罪名论处,采取较重刑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犯罪方法传授者在教唆他人实施犯罪之后,还与被教唆者联手使用所学犯罪手段实施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存在双重犯罪意图,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这两种行为没有关联性,分别侵犯了不同法律保护的对象,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分别定罪并执行合并处罚。更多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常见问题详见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