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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推出‘宁’说法栏目,深入探

时间:2024-12-19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为了让老百姓更好地了解《民法典》与日常生活的关系,长宁区综合媒体中心与长宁区法制宣传办公室联合推出“解读‘宁’”栏目,以每月主题,通过街头采访,来聊聊民法典相关的事情。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吧~

近日,“全职主妇离婚后获得5万元家务补偿”一案引发热议。北京一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新规定审结离婚家务补偿案,判决男方向家庭主妇支付家务补偿5万元。离婚时,可以得到家务劳动的补偿。你怎么认为? “宁宁”走上长宁街头,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

意见一:支持赔偿

采访中,不少市民认为,全职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应该得到认可,离婚后的家务劳动应该得到补偿。其中,有的市民认为5万元家务补偿非常合理,也有市民认为5万元家务补偿太少。补偿金额可根据当地家政工的工资水平和婚姻年限确定。

您认为离婚后全职太太是否应该获得家务补偿?

林女士:全职家庭主妇,婚后一直从事家务,没有太多的社会工作经验。离婚后短时间内很难找到工作,因此需要一定的家务补偿。

敏阿姨:很多人都觉得做全职主妇很轻松,但我有一个朋友是全职主妇。她每天都要忙着家里的各种事情,一点也不轻松。所以我觉得如果离婚的话,一定要补偿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

宗先生、施女士夫妇:其实,做一名全职家庭主妇也是一种职业。家庭是她的公司,但她没有工资。所以离婚后,家庭主妇没有收入,应该得到一些补偿。

陈先生:应该补偿,按照当地家政工的平均工资来补偿。在婚姻中,全职妻子和全职丈夫都贡献了自己的劳动,因此应该给予补偿。

意见二:不支持赔偿

也有市民认为,全职妻子在贡献的同时,丈夫也在为家庭做出贡献。因此,分割共同财产就足够了,不需要向全职妻子额外提供家务补偿。

您认为离婚后全职太太是否应该获得家务补偿?

杜先生:一个家庭,夫妻双方都有贡献。全职妻子在家工作,丈夫也在外面工作。事实上,每个人都在做出贡献。而且,家庭主妇离婚后可以分享部分婚姻财产,不需要额外的家务补偿。

意见三: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也有市民认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离婚时应根据具体家庭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补偿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

您认为离婚后全职太太是否应该获得家务补偿?

李开明(土耳其):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判断。如果家里有保姆,而全职妻子不做家务东莞茶山律师,她在离婚时不应获得赔偿。如果全职太太在家做很多家务,那么她就需要补偿。

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的直接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有较大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期间的另一方。对方应该赔偿。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推而广之,法律规定也是基于《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参加生产、工作和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首先,民法典第1088条实质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经济地位较弱、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享受经济补偿。该规定并不排除男方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

其次,《民法典》第1088条仅强调配偶一方承担较多责任的可以请求赔偿,但并未明确要求配偶一方必须完全离开工作从事家务劳动才能获得家务补偿。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是全职家庭主妇/家庭主夫,只要她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在离婚时仍然可以获得家务补偿。

最后,离婚时财产的平分,看似为双方提供了同等的补偿,但家务劳动中贡献较多的一方也必须做出能力、学历提升等隐形牺牲。离婚后,外出工作的配偶将继续享有资源。但长期默默为家庭做出贡献的一方,离婚后仍要面对回归社会的问题。民法典中对家务劳动的适当补偿,是对未来性行为的进一步补偿。

当然茶山镇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女方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您对此有何看法?在评论区给我们留言吧~

最后,《宁宁》给大家带来本月的《民法典》宣传日历~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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