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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时间:2024-12-18 2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为依据。

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

大多数中国家庭都实行

它们都是共同财产制度。

这就使得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长时间处于休眠状态,难以苏醒

有没有新的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

家庭主妇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3月8日”维权周网络普法特刊

在学习法律的同时

第56期

《家务补偿制度》

根据民法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有较大责任的,离婚时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 ,配偶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所以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将被大大“激活”

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

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从而使家务补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在家务劳动中受到保护

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的女性

对于全职太太

是个好消息

最近

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

首例离婚家务赔偿案审结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并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小兵。

结婚初期双方关系还好,但2018年开始出现矛盾,2018年7月起分居。2018年11月起,陈小兵与王女士住在一起。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后来撤诉。后来他于2020年提出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陈先生抚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

王女士认为,夫妻关系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东莞茶山律师,王女士照顾孩子、做家务,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外,很少关注或参与其他家庭事务。同时,双方在结婚期间投资装修了陈先生母亲名下的房屋,因此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离婚是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提出离婚,双方已分居两年多。虽然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这足以证明双方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因此,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并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支付赡养费并享受抚养费。探访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陈先生主张的连带债务,因王女士不认可,且涉及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审理,双方可以分别解决。

至于王女士要求的赔偿,由于王女士承担了抚养子女的诸多责任,适用民法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王女士现以正当理由向陈先生提出赔偿请求;对于赔偿,法院将综合考虑结婚时间和双方描述的生活状况做出决定,不会支持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茶山镇律师,陈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并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并判决陈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家务费。 5万元。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中。 (本文涉及各方均为化名)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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