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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法院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保

时间:2024-12-19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近日,延吉市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官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与当事人讲理。最终,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切实保障多做家务的妇女权益。

2023年4月,原告小帅(男)起诉要求与被告小梅(女)离婚。两人结婚已有十年,感情很好。小梅得知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后,情绪非常激动,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官受理案件后茶山镇律师,详细询问了小帅离婚的原因。他得知小梅婚后多年没有工作收入,家庭开支一直由小帅承担,于是小帅萌生了离婚的念头。法官委婉地将小帅的意见转达给了小梅。看到小帅态度坚决,小梅也表示,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就同意离婚。

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开始进行调解。双方名下有两套房子、一辆汽车。

小帅表示,由于婚前购买的房产是男方出资,而婚内家庭财产大部分是自己挣的,所以要求面积大、地段好的房子和车辆归自己所有,小房子应该是小梅的。

小梅说,房子车子这样分配也可以,不过虽然她已经多年没有外出打工了,但她为家庭做出了很多贡献,几乎所有的家务都由她自己承担。她要求小帅支付家务补偿金。

小帅指出,小梅已经支付了工资,不同意额外支付赔偿金。

双方在是否应支付家务补偿的问题上陷入僵局。

法官得知小帅是一名“养车”的个体运输工,经济状况还可以,于是就让小梅去做一名全职家庭主妇。时间长了,在家无聊的小梅也想出去打工,于是小帅就“雇佣”了小梅作为他接送的陪护员,并给小梅发了工资。但小帅想给小梅什么工资就可以给什么,而她的丈夫同时又当老板,心里很不舒服。为了家庭和睦,虽然小梅和小帅没有什么明显的矛盾,但久而久之,小梅对自己的陪护工作越来越不满意。之后,小梅考取了导游证,想当导游养活自己。但小帅不同意小梅当导游,要求小梅继续在家当家庭主妇。

这大概是夫妻之间很多矛盾的根源。

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法律。法官称,小梅在为小帅做陪护期间,小帅支付的工资是小梅的劳动收入。结婚十年,小梅大部分时间都在奔波照顾家庭,承担起处理家庭事务的责任;小帅主要负责在外面赚钱,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双方都为家庭做出了贡献,谁也不能指责谁。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很少,对家庭的贡献被忽视。同时,因为小梅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她放弃了在职场中可能拥有的成长机会。小帅应该理解小梅的难处。

法官向双方讲解了《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如果女方有较大的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义务,她有权在离婚时向男方提出离婚要求。得到补偿。

听了法官的建议和解释,小帅的态度逐渐软化。小帅说:“小梅这几年过得很辛苦,她心地善良,性格开朗,和我分开很难受东莞茶山律师,应该给她补偿。”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小帅向小梅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结束了十年的婚姻。

法官陈述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每个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于社会的物质支持和精神滋养,从而有能量融入社会、全身心投入工作。一方对家庭贡献多、花更多时间做无偿家务、牺牲自我发展机会的一方应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以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另一方经济状况提出具体主张。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也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补充了家务补偿原则,让“家务补偿”有事实依据。只要你确实在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一旦发生离婚,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家务劳动的补偿。这一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无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都同样值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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