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解析:特

时间:2024-12-13 19: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编者按:特许经营是一种在商业界运行已久的成功商业模式。从法律上讲,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与特许经营合同有着松散但紧密的联系。正是这种联系使特许经营成为可能。它充满活力,但也给法律带来了问题。这种密切联系,给交易中的第三方造成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法人资格混淆的印象。如果发生违约或侵权,谁应该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本文将阐明特许人应如何分担外部责任。

1.我国商业特许经营

(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

我国对特许经营给出了法律定义。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商业特许经营者从事的业务。特许人将通过签订合同将权利授予他人。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加盟商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的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其他业务资源。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将其经营资源以合同的形式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活动的特许经营费。就连原贸易部1997年颁布的现已废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也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转让自己的商标(包括服务标志、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 。 、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在特许人的统一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定义也是一致的。

二、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性质——合同关系

(一)特许经营内部法律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建立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平等、独立的主体

特许经营合同双方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即使对特许人的要求更严格,对被特许人的要求更宽容。其严格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主体资质要求,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对加盟商的主体资格没有要求。潜在加盟商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各种业态特点选择注册公司或采取其他形式;二、经营能力要求,第七条第一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并有能力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直营店不少于两家,且经营时间应当在一年??以上。

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特许人使用其经营资源的权利

合同标的物为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这些商业资源要么意味着特许人拥有更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更好的市场信誉,要么意味着特许人拥有成功的商业经验,而这些商业资源的价值对于加盟商来说也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可以搭特许人现有资源的便车,通过市场准入门槛。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是双边合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特许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授予被特许人哪些经营资源,并有权收取特许经营费;作为债务人,法律或者本身必须通过双方协商遵守一系列义务,比如帮助加盟商。运营商业模式、选择商业地点、培训员工并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被特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授予其的商标、商号、专利等经营资源以及根据合同所能获得的一切利益,其义务是向特许人缴纳特许经营费,作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费。有偿使用他人商业资源的对价。 ,成为统一经营模式的成员,并致力于维护特许人统一的市场形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外观与业务一体化。

(二)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关系

特许经营双方本质上都是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与各自的交易对象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商品的销售者可以同时与购买者形成合同关系,甚至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产生纠纷。侵权纠纷。试图统一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方法论,因此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关系的差异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3、特许经营的内部责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责任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来明确。合同本质上属于民法范围,应当适用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责任的确定,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茶山镇律师,双方责任的分担应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加盟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加盟双方内部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特许经营合同对债权债务有明确约定的,特许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对被特许人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该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抗善意第三人。

4. 特许经营者的外部责任

正是因为被特许人使用了特许人显着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专利等经营资源,才导致在与被特许人打交道的第三方眼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存在人格混淆。而第三方正是出于对特许人声誉的信任以及对其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钦佩而选择了其概念特许人。但第三方并不知道实际操作者另有其人。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商若与第三方发生违约或侵权纠纷东莞茶山律师,应如何承担责任?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寻找合理的外部责任归属机制来平衡特许经营方与无辜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我国现行关于特许经营法调整的规范性文件仅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准入资格(条件)等问题,并不涉及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名称许可使用的特许人是否应当承担使用人债务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 ] 民法第23号)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民事责任关系尚未明确界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不宜在个别案件中直接解决特许人是否应对特许经营模式下被特许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等抽象法律问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特定情况下许可情况的外部责任

1、产品质量纠纷

特许经营分为产品销售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双方要求赔偿。消费者有选择权,是根据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过错责任来判断的。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由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这是产品卖家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2、关联公司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有可能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其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其子公司将充当被特许人。虽然两个法律主体是独立、平等的,但确实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可能性。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立了揭开法人面纱的制度。兼任特许人的股东利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特许人的责任。

3. 工作财产所有者的责任。

加盟商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大多发生在经营场所内,如加油站加油罐、店铺招牌、店铺装修、工具陈列等工作物品或设施存在缺陷,造成第三方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作品所有人的侵权责任。如果建筑物或工程未正确安装或维护,则存在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业主应采取应有的谨慎措施以维护其安全。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