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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代为偿还贷款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
1996年,某粮油公司将一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60万元。2009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与该粮油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因粮油公司的房屋有抵押160万元贷款,在抵押未解除前,拆迁补偿款中被抵押的房屋补偿款230万元暂不予支付。2010年8月,房地产公司函告要求粮油公司对抵押的房屋解押,否则,将该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权人,粮油公司回函拒绝解押。2011年1月,房地产公司将该拆迁补偿款135万元支付给银行后解押。2012年6月,粮油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135万元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粮油公司拆迁安置补偿款135万元。2014年8月,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粮油公司赔偿其代为偿还抵押贷款的损失13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0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房地产公司要求粮油公司赔偿其代为偿还贷款纠纷应以何种案由立案受理,司法实务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此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房地产公司与借款合同债务人粮油公司没有达成代为偿还债务的协议,与借款合同债权人银行也未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而是基于防止自身损失扩大的目的,单方选择代为偿还贷款。此时,受损人房地产公司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了粮油公司获得不当得利,借款合同债务人粮油公司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而使房地产公司受损,此事实符合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成立条件。因此,房地产公司要求粮油公司赔偿其代为偿还贷款立为不当得利纠纷为宜。
意见二:此案属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与粮油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因借款合同设定有抵押权。房地产公司基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受让房屋后,因抵押义务人粮油公司怠于解押抵押物导致房屋拆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受让人房地产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进行自我救济,涤除对房屋所设定的抵押权后,有权向抵押人粮油公司追偿。因而,房地产公司基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存在,代粮油公司向银行支付贷款后,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粮油公司追偿,应当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立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之规定,受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之规定,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向抵押人追偿是受让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受让抵押房屋后,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自我救济权利,涤除抵押权后,有权向抵押人粮油公司追偿。房地产公司行使的追偿权又应区别于追偿权纠纷,司法实务中,追偿权纠纷案由的适用仅限于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综上,在买卖标的物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受让人为进行自我救济而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代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履行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房地产公司要求粮油公司赔偿其代为偿还贷款应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