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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民间借款无效的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58条划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需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前的状态。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背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合用无过错原则,即不管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据有的财产因无正当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据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前提。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假如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假如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的损害赔偿,也合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息损失,假如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假如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机,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假如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假如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划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划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合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以为,应留意以下两种情况:
(1)假如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正当权益的,对借贷双方商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2)假如借款合同商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由于这种借款行为确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长短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