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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擅自转让更名无效
刘某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商定刘某将北京某餐厅承包给陈某经营使用,承包期为4年。后刘某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商定将餐厅交给陈某经营,即变更餐厅的经营者。故不同意陈某的诉讼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划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哀求的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划定办理变更手续。
陈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承包协议签订后,自己严格按照商定支付承包金,而刘某在自己对餐厅进行装修期间将餐厅强行上锁,其行为严峻影响自己经营餐厅。另外,陈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了已在卫生部分存案的餐厅格式,将一处承重墙进行部门拆除改造,严峻影响房屋安全和质量,违背了《承包协议书》的商定,也势必影响餐厅的年检。综上,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上诉哀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准确,予以维持。陈某的上述行为是显著的转租,违背了合同法的有关划定,也侵犯了自己的合同权益。因此,双方商定由陈某经营餐厅而未依照上述划定办理变更手续,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划定。
”该案中,刘某应当先注销其餐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再由陈某重新申请。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自己及时采取封门措施是为了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双方还于2010年2月24日签订了《增补协议》,重新商定了承租期及房钱等事项。故哀求判令刘某继承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将餐厅交付自己承包使用。刘某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商定自己提供餐厅的营业执照等工商、税务、卫生证照手续,因此,陈某承包的是一个证照齐全的餐厅,对外经营仍旧使用餐厅原名的餐厅。
装修期间所承包餐厅被刘某强行上锁,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承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及《增补协议》,并延长承包期限。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013年4月份,陈某开始对餐厅进行装修,当月25日刘某将该餐厅上锁。延长《承包协议书》的承包期限。但是陈某欲将餐厅改为“XX包子铺”,并以“XX包子铺”的名义招聘员工。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划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院经审理以为,刘某作为经营者申请办理了餐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