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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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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它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一方支付订金目的在于解决收受订金的另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如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法律属性上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所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定金与订金的功能不同

  定金具有债的担保功能,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二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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