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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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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构成

时间:2017-09-03  【转载】

根据物权法中对与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的构成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留置权人要行使处分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但是,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留置权也可以成立。此时成立的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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