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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合同签订阶段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合同签订类型的纳税差异
合同签订类型的不同对企业的营业税税负也会造成不同影响。在工程施工中,某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需要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企业a下属一家子公司b机械租赁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所以此项土方工程由b承接。合同约定租赁台班费总价200万元。因为施工企业a与租赁公司b签订的是分包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测租赁公司b的营业税是6万元。
租赁业务营业税税率是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是3%。那么对于租赁公司b来说,如果签订的是租赁业务,那么营业额将按照5%来缴纳营业税,此时的营业税金是200×5%=10(万元)。现在签订的是分包合同,那么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此时的营业税金是200×3%=6(万元)。由此可见,节约营业税10-6=4(万元)。
(二)合同金额不确定的纳税差异
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确定保守的合同价格,待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计算缴纳税金。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印花税。
本次施工中,施工企业a与建设单位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即应交纳,为5000×0.03%=1.5(万元)。2009年10月工程竣工,经审定实际工程决算价为4500万元。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此在本例中,由于合同金额不准确,施工企业a多交印花(5000-4500)×0.03%=0.15(万元),若在合同签订时候对合同金额做一个相对保守的估计为4000万元,只需贴4000×0.03%=1.2(万元),而经过补贴印花税也只需再500×0.03%=0.15(万元),总共缴纳印花税1.2+0.15=1.35(万元),节税1.5-1.35=0.15(万元)。
(三)合同注明事项的纳税差异
合同注明事项对企业日后纳税水平也有影响,例如在合同中区分混合销售中的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就是很重要的一点。
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一项装饰工程,施工企业a下属市政材料生产子公司c生产工程需要的装饰材料并提供该种安装业务。于是,子公司c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500万的合同,其中,单独注明了材料价值400万,安装费100万。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是25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子公司c签订合同时注明将材料销售业务和材料安装业务分开,此时的100万安装费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需缴纳的税金是增值税为400÷(1+17%)×17%-25=33.12(万元),营业税是100×3%=3(万元),税金总计36.12万元。而如果子公司在合约中不单独注明,则有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很可能导致多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