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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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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钟女士花2500元买宠物犬,次日病亡索赔无果起诉宠物店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华声在线报道长沙钟女士遭遇,她花费两千五百元购得宠物犬,次日发现狗狗出现咳嗽、腹泻状况,两个月治疗费用累计六千余元,但最终未能挽救生命。钟女士向宠物店提出赔偿要求未果,遂将对方告上法庭。8月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此宠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通报。
怀疑买到“星期狗”,消费者起诉宠物店
2024年8月31日,钟女士在一家宠物经营场所,用2500元购入了一只西高地白梗犬。买卖双方订立了《宠物买卖合同》,其中明确说明,除非出现耳部失聪、视力障碍、天生缺陷等特殊情况,否则宠物出售之后不予退回也不予更换。
第二天东莞茶山律师,这只家养犬开始表现出咳嗽、排泄异常等情况。钟女士马上联系了宠物商店的客服,根据对方建议给宠物买了药,用于给爱犬治病,但是病情并没有见好。
九月份的十九号,她领着家养的狗去宠物诊疗所检查,结果发现它得了犬瘟热病。尽管工作人员费尽心力进行治疗,但这只狗还是在当年十月二十九日离世了。从开始治疗到狗狗去世,钟女士总共花费了六千二百八十四元用于看病和吃药。
新买的宠物犬很快就生病了,钟女士猜测它可能是“星期狗”,于是去宠物店要求赔偿,但未能达成一致,钟女士随后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宠物店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宠物店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确认,钟女士依照《购买协议》支付了货款,因此与宠物店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宠物店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宠物行业标准的宠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相关规定,宠物店售卖宠物狗给钟女士时,未能证实其已完成检疫程序,小狗在售出后的第二天就显现出拉稀等状况,通过宠物医院检查后确定感染了犬瘟热病毒,理应判定该宠物店卖给钟女士的宠物狗存在缺陷。
双方事先商定宠物售出后若无特殊情况不接受退换,若在店铺外检测一天内发现有问题可更换同类型宠物,但犬瘟等疾病有相应的隐匿阶段,单日的保障期限显然不够充分,此类条款属于预先设定的格式内容,剥夺了钟女士的基本权益,不合理地减轻了宠物经营方的责任,这种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不能当作宠物店开脱的理由,宠物店需要承担违背约定的后果。
法庭裁定宠物商铺需退还钟女士2500元购货款,同时补偿其医疗开销6284元茶山镇律师,此项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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