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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素解析:主体与主观方面有哪些?

时间:2025-10-08 19: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中国刑法范畴的一项关键经济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该罪名的成立条件,也就是犯罪构成要素,能够从以下四个角度展开深入剖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成年人:年满十六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的人。

犯罪主体:不论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包括各类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都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实施者。

实际操作中,主要涉及两类人员,第一类是进行商业运作的公司,第二类是公司内部的关键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以及具体执行任务的人员等。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要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清楚知晓自身行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茶山镇律师,并且是主动选择去实施这种行为。

行为人心里清楚没有实际的货物往来、没有应税服务往来,或者交易的数量和金额是假的,不过他还是给别人、给自己、帮别人或者介绍别人开具了专用发票。

犯罪动机方面,过去人们多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收而实施这种行为。不过依照现在的法律实践和立法理念,即便没有骗税的意图,也可能触犯此罪。比如,有人为了夸大经营成果、营造虚假的兴旺景象、骗取银行信贷或出口退税等动机而开具假发票,这种行为同样破坏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体系,同样能够定罪。

非故意行为不构成此罪,比如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被欺骗,在不知情情形下开具或接收了不真实的发票,这种情况不属于犯罪行为。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

国家税务秩序至关重要,虚开行为是主要源头,它为逃税、骗税等违法活动创造了条件,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流程。

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措施:这种发票既是商业活动的依据,也是抵扣税费和办理出口退税的正式文件。政府对其印制流程、领取手续、开具规范、获取途径及保存方式都设定了严密的规定,伪造开具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些规定。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关键所在,在于当事人确实存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此作为主要依据。

“虚开”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开具虚假专用发票,指的是没有实际经营行为却为他人开具;或者虽有真实交易,但发票上的内容,比如金额、税额存在虚假记录。

为自己伪造:于无实际业务时,自行开具专用票据,譬如编造采购行为以抵销应缴税额。

要求别人在并无实际业务往来时,开票给己方,或是用某种方式引诱他人这样做。

牵线搭桥于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居中联络,促使虚开行为出现。

“虚开”的具体内容可以表现为:

没有商品交易或者没有提供、接受需要缴税的服务东莞茶山律师,却开具了专用发票,属于完全虚构的情况。

发生了商品交易或者提供了、接受了需要缴税的服务,但是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数量和金额记录不准确。(这种情况属于部分伪造,人们常称之为“大头小尾”)

从事了真实商业行为,却委托第三方开具专用凭证。(身份不实)

总结与要点提示

构成要素 核心内容

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特别是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不要求必须以骗税为唯一目的。

客体 复杂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 发票管理制度。

客观层面上存在四种伪造交易情形之一,包括替他人伪造、为自己伪造、唆使他人伪造、引荐他人伪造。

重要司法认定:

关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讨论:过去普遍的看法是这种罪名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虚开动作,就算没有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也达到了犯罪完成的标准,不过这些年司法活动越来越重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某些伪造交易行为,即便并未实际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例如为夸大经营成果而进行的相互开票或连环开票,司法实践与相关解释文件正逐步倾向于不将其视为犯罪,或者不予定罪,但这种处理方式必须以非常严苛的条件为前提,不能随意套用。

办案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的相关条款,若虚开税额达十万元或以上,或导致国家税收被骗达五万元或以上,就应启动刑事追查程序。

警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刑事严惩对象,刑罚最重可判终身监禁。所有公司及个人均须恪守票据条例,务使票据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严禁任何类型的不实开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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