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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2025年防灾减灾宣传周,山西省检察院发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2025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山西省检察院公布一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共有5件,包括非法囤积危险化学品、干扰公共交通驾驶、纵火、散播危险物品等行为。全省检察机关始终秉持法律原则,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借助法治手段促进全社会共同构建安全屏障。
目 录
案例一 郑某某、徐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案例二 张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案例三 王某某放火案
案例四 孙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五 詹某某失火案
案例一
郑某某、徐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郑某某同徐某某商讨于太原市某村兴建除草剂制造企业,在未获取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相关批准的情况下,私下采购并囤积硫酸二甲酯等化学品,意图制造假冒伪劣除草剂。2024年1月31日,邻近的养殖场仓库因电力线路问题发生火灾,进而导致该除草剂厂出现火灾及爆炸事故,过火区域达500平方米,致使土壤受到的损失估算为2.4万元以上,处理应急事件的支出超过64万元。调查确认,在该除草剂厂内被查封的反应釜和储罐中的液体物质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就这桩案件展开调查并登记立案。到了同年七月一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正式提起诉讼,并且同时发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共权益诉讼。2025年2月12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郑某某因违法交易及囤积危险物品罪名,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徐某某则获刑三年茶山镇律师,但附加四年缓刑期,二人需共同承担危险物品处理开销和土壤污染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可分割。判决宣布后,郑某某、徐某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必须清晰判断事件间的关联性。此次除草剂制造企业遭遇的燃烧及爆炸现象,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单一后果。检察官实地勘察,测量养殖场与除草剂厂间距,考察周边环境,核查危化品存放点,并征询消防部门专家意见,查明养殖场电路问题引发火灾是导火索,除草剂厂存放易燃易爆品无安全防护是酿成爆炸的主因,郑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管控法规购置并随意囤积危化品,须对事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检察人员在事故地点拾获了劣质除草剂容器和危险品容器,随即把安全风险信息转交给了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二)准确理解“危害性”物质的界定依据。涉案物品核心成分是硫酸二甲酯,必须明确其是否属于法规中认定的“危害性”物质。检察官核查了危险化学品清单,研究了相关案件,并请教了行业人士,确认硫酸二甲酯属于国家监管的危化品,具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作用,人体接触后可能引发皮肤烧灼、眼睛剧痛及呼吸不畅,与浓氨水、碱性物质、酸性物质以及强氧化剂相遇时会发生剧烈反应,存在引发火灾或爆炸的风险,能够危及公众健康、破坏自然环境,符合“毒性”物质的界定要求。
(三)促进社会关系修复。检察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向郑某某、徐某某解释了案件细节的确认方式、法律规范、司法原则,并说明了坦白认罪的法律影响。徐某某表达了悔过之意,承诺主动弥补损失。检察机关两次召集相关政府部门、辩护律师进行商讨,徐某某支付了40万元应急处理费用用于处理风险和改善土壤。
彻底根除各类风险隐患,对于遗留在现场的劣质除草剂容器及危险品存放设施所带来的风险和环境破坏,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后,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监管责任。此外,促使相关机构实施了安全风险全面检查举措,并且组织了以“生产安全”为核心的法制教育推广活动,建立了针对无证“小工厂”的持续治理模式,彻底根除各类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这类物品的私下交易和囤积存在严重风险,影响广泛。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细致勘查现场,彻底查明案件细节,恰当运用相关法规;可以借助认罪和处罚从轻的制度,帮助弥补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彻底根除安全隐患,为区域公共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案例二
张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5日,张某在公交站台等待时,觉得公交车司机没有把车停在他面前是故意的,于是用脚踢车门,上车后对司机出言不逊。行驶过程中,张某突然站起来,伸手跨过驾驶座隔板,用随身带的防暴喷雾器(也叫“辣椒水”)朝司机面部喷射,司机立刻把车开到路边停下。依据公交车即时录像,事发当时这辆车的行进速率为每时辰四十三里左右,车上实有乘客九名。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大同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着手处理此案进行调查。到了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正式对该案提起诉讼。紧接着在十一月二十六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初步裁决,认定张某犯有干扰安全驾驶罪,决定对其判处九个月监禁,同时处以两千元人民币的罚款。判决宣布之后,张某没有提出上诉,因此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准确把握“危及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后,检察机关进一步收集了公交车行驶记录资料,调取了事发区域周边的即时影像资料,前往案发地点勘验了道路通行状况,向当日乘车人员了解车内具体情况,经过全面审核所有证据材料,得出结论认为,案发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较快、事发路段人流密集,张某向驾驶员面部喷射刺激性液体后,导致驾驶员失去操控能力、车辆出现大幅度偏航,对乘车人员、路人、交通工具及其他财物均形成即时且严重的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要迅速判断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恰当采用刑事强制手段。事件发生后,张某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并出示了相关医疗记录。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检察机关依据现有材料,决定不许可实施逮捕,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实施犯罪时的责任能力展开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再次申请准许拘捕,司法机构整合了评估结论,以及张某被讯问时的情形、案件相关人员的证词等资料,全面核查之后,依照法规决定对张某实施逮捕。
多方协作提升管理效能,合力维护社会安宁。针对案件处理进程,司法机构协同运输管理机构、公共交通企业及乘客代表等举行专题会议,共同商议制定强化驾驶安全的预防方案。紧接着公交企业拓宽了驾驶员操作区域的防护设施,配置了车内安全驾驶宣传影像资料,并且组织了乘客集体防范安全意识培养活动,鼓励社会大众共同构建安全防线。
【典型意义】
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施加暴力,或者强行掌控驾驶控制设备,会妨碍其正常行驶,这种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办案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全面考量事故发生时的交通流量、人员活动情况、道路状况、车辆行驶速度、乘坐人数,还要分析妨碍驾驶的行为手法、作用时长、车辆失控情形以及可能伴随的各类危险,经过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需要实施刑事追责;要依照法规恰当使用强制手段,确保诉讼活动顺畅开展;应当重视案件处理与事前防范的相互配合,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强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案例三
王某某放火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了排解心中不满,在2024年5月29日深夜、6月5日深夜以及6月14日深夜,先后三次实施纵火行为,分别针对他人苗圃中的自建房、驾校的木板房和村委街道的绿化带,所使用的引火物包括火机和破损的衣物、纸箱等。这些行为导致房屋、树木、绿化带和配电箱等财产遭受损毁,总损失金额高达4.5万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对这起案件展开调查。接下来在同一年十二月二日,长治市潞州区检察院正式提起诉讼。再往后,同年十二月十八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初步裁决,认定王某某犯放火罪,决定对其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布之后,王某某没有提出申诉,因此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发时,检察机关立即受邀参与调查,经过仔细研究,发现三个起火地点有相同的车辆和人员影像,因此提议公安机关合并调查,一方面要迅速记录行为人的活动路径等事实材料,另一方面要彻底收集燃烧物的种类、周边环境、损坏程度等资料,为案件后续处理提供可靠依据。
依法促进坦白认罪。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对某项犯罪情节表示异议。检察官核查公安机关审讯过程的同步音视频资料,未发现违规取证的状况;向王某某呈现其车辆运行路线图、证人指认记录等证明材料,解释案件情节的判断基础,并说明承认罪行接受处罚的法律影响。王某某交代了所有犯罪细节,同时主动选择认罪并接受处罚。
(三)通过案件办理,推动乡村管理改进。调查期间,检查人员前往现场考察,彻底探明王某某的家庭状况、犯罪动机,并与地方村委会详谈,商议针对王某某等有过犯罪记录、缺乏职业、没有收入者的工作支持事宜。此案发生缘由在于王某某对村集体某个决议心存芥蒂,因而采取了纵火举动,司法人员提议村委在乡村管理方面广泛征询民众看法,加强交流解释工作,以此增强管理效果。
【典型意义】
纵火行为威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处理此类案件,需充分运用预先介入机制,迅速收集并固定证据东莞茶山律师,为案件后续审理奠定基础。若嫌疑人拒不认罪,应充分进行法律解释和道理疏导,促使其真心实意认罪悔过。要深入探究案件发生根源,及时向相关机构通报并协助做好矛盾防范与化解工作,力求实现“审理一案、整饬一方”的目标。
案例四
孙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孙某某在某个市场售卖蔬菜和腌菜。2024年2月25日,由于和同市场的另一个商贩有竞争,孙某某趁对方摊位没人时,把一种有害物质投进了那个商贩做菜用的辣椒油里。有17位顾客买了商贩的菜,其中不少人吃了之后嘴唇起了水泡,舌头和喉咙感到不同程度的灼烧,肠胃也出现了不舒服的情况,商贩随后报了警。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朔州市应县公安机关针对该事件展开司法调查。到了同年五月二十一日,朔州市应县检察机关正式对该事件提起诉讼。紧接着在同年六月二十六日,朔州市应县审判机关下达初步裁决,认定孙某某犯有投放危险物品罪,决定对其执行三年有期徒刑。裁决公布后,孙某某没有提出申诉,因此该裁决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发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提前介入机制,指导公安机关查封涉嫌违法的食品售卖点,并没收含有有害成分的小菜和原材料,同时监督回收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并创建消费者健康信息档案,联络医疗机构对购买者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和必要的医疗处理,凭借覆盖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措施,成功阻止了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散。
要形成证据链,推动被告人认罪。在案件初期,检察机关根据投放危险品案件的特性,加强了对证据收集的指导,建议侦查机关收集了现场录像、微信交易信息、医院治疗记录等确凿材料,并询问了受害者和其他目击者,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辣椒油”的成分分析,借助时间地点、物品流动路径、造成的损害等要素,建立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全面证实了孙某某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经证据研判,结合危害后果的呈现,王某某承认罪行并表达了悔意,同时主动签署了从宽处理的法律文书。
加强行业监管,排除潜在风险。鉴于调查中发现的食品售卖点违规采用特定有害物质进行清洁的情况,相关法律监督机构迅速发出监督意见,要求主管单位对售卖点违规使用非食用材料或清洁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排查和集中整治,此外,联合主管单位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分发禁止使用物质清单,注重从根本上预防问题。
【典型意义】
民众生活品质与食品卫生息息相关,向食品中掺入有害成分的举动会威胁到社会整体安全。法律监督机构处理这类案件,需以“在源头预防风险”为原则,借助提前参与指导调查,迅速阻止危害蔓延;在依据法规正确惩办违法者的同时,要针对案件暴露的行业潜在风险问题,与相关单位协同执法,建立合作治理机制。
案例五
詹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詹某某于自家种植的花椒园劳作,无意识地将尚有余火的烟蒂抛入草丛之中,致使山坡区域发生大规模火情。经詹某某的配偶通过电话报警,当地居民与村级干部合力将火势控制。事后专业机构勘测,受影响林地面积超过二百四十余亩,均属于人工培育但尚未成活的树木。根据医学鉴定,詹某某患有不可逆的精神系统疾病,实施该行为时仅具备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运城市芮城县公安机关针对此案展开调查。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运城市芮城县检察机关正式提起诉讼。紧接着,在同年一月三十一日,运城市芮城县审判机关下达初步裁决,认定詹某某犯有失火行为,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执行一年。裁决公布后,詹某某没有提出申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认真执行法律监督任务,检察机关借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例行检查,察觉公安机关未按期对案件立案,便督促公安机关展开侦查。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察觉詹某某缺乏辩护人,于是联络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安排律师辩护,同时推动相关机构严谨遵守办案规范,确保嫌疑人正当权益。
严格实施平衡处罚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刑事方针,詹某某对于扔掉烟蒂导致火情的事件坦白承认并接受处罚,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其行为属于过失引发火灾。鉴于詹某某年事已高,并且是限制刑事责任承担能力者,在委托进行社区矫正评估之后,司法机关对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附加缓刑一年的判决建议,审判机构表示接受。
联合各方共同建立防火安全网。这起事件系农业生产环节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暴露出部分民众防火观念淡薄,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相关司法机构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工作意见,提议强化林区、农田周边危险因素管控,完善火灾事故的紧急应对方案。检查机关参照类似案件情形,对詹某某及其家人施行了法治宣传,詹某某亲属主动加入消防安全推广小组,配合地方政府前往邻近村落推行“依据实例进行法制教育”的活动。
【典型意义】
农村生产作业过程中乱丢烟头等行为易发多发,防控难度大。审查机关处理这类案件,需要完整承担法律监察任务,借助案件受理监察与流程纠正,保障刑事审讯活动合法有序;执行公正与严明并重的审判方针,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年纪、认知能力、行为后果等方面,精确给出处罚方案;对于案件暴露出的不安全情形,要主动介入社会管理,促进建立防火安全持续运作的制度。
供稿:山西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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