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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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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主观与客观表现:故意行为与公共安全的危害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爆炸特定人是犯罪吗?
这种犯罪主观表现为有意的,包括直接有意和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肇事者知道他的行为将造成爆炸,危害未指定多数派的生命,健康或主要公共和私有财产的安全,并希望或允许发生这种有害后果。犯下这一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报仇,嫉妒,怨恨和虚假指控。犯罪动机如何影响这种犯罪的建立。
该犯罪被客观地表现为公共和私有财产或个人财产的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爆炸性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矿山,炸药(包括黄色爆炸物,黑色爆炸物和化学爆炸物),雷管,保险丝,汞,雷霆银和其他爆炸设备,以及自制的爆炸装置(例如爆炸性包装,爆炸性包装,爆炸性瓶子,爆炸性瓶,爆炸罐等)。有很多方法可以实施爆炸:有些在室内安装爆炸包并在室内或室外引爆;有些人直接将炸药扔到室内并爆炸,有些使用技术手段来引起锅炉和设备爆炸。有些使用液化气或其他方法进行爆炸。爆炸现场主要在人群集中或集中财产的公共场所,运输线等。如果将炸药放在船,飞机,汽车和火车上,则在购物中心,车站,剧院,街道和大众聚会中爆炸。采取行动和行动有两种基本方法。如果直接点燃爆炸并引起爆炸,则是一种活跃的方法。肇事者有特殊义务防止爆炸爆炸,并能够履行这一特定义务而不执行该义务东莞茶山律师,从而导致爆炸,这构成了无所作为的爆炸犯罪。就客观方面而言,爆炸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未指定多数派的生命,健康或主要公共和私有财产的安全。所谓的足够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肇事者执行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例如犯罪者会自动终止爆炸犯罪,爆炸物的破坏性不如犯罪者的主观想象力那样大,爆炸性的爆炸性是由于水分而无效的,因此爆炸性并不像其他原因一样,爆炸性并不是爆炸性的。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无论存在哪种原因,只要肇事者构成爆炸,这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建立爆炸罪并不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行为的对象是未指定人民的生活,健康以及主要的公共和私有财产。在某些爆炸行为中,肇事者主观指向特定的人或物体,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并且客观地危害未指定人民的主要公共和私人财产的生活,健康或安全的安全。他们也可以因爆炸罪而受到惩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预见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您有可预见的话,并且允许发生有害后果是故意的犯罪。如果该法案中的《爆炸法》是指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公共和私人财产,并且有意识地将破坏范围限制在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并且客观上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则不应犯罪,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被定罪。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爆炸的河流,河流,湖泊和水库的大坝被爆炸吹走,导致水流变得失控,洪水和危害公共安全,则应确定水罪。因为这项法律已就水斗罪制定了特殊的规定,而爆炸只是水对决的一种手段。就像利用爆炸摧毁车辆,运输设施,电力设备,汽油设备,易燃和爆炸性设备,广播和电视设施以及公共电信设施一样,它们也应被定罪,他们也应因破坏车辆而损坏交通设施,损坏交通设施,损坏电动设备,损坏易燃设备,爆炸性设备,以及爆炸性的电视设施,以及爆炸性设施和公共电视设施,并施加了爆炸性和公共设施,并造成了爆炸性和公共设施。
根据上述内容的相关答案,可以得出结论,爆炸罪必须是主观故意的茶山镇律师,并危及未指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如果是特定的人,则这种情况应该是故意的杀人案,情况相对严重。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则可以致电的在线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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