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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入学等假离婚,当婚姻成筹码,承诺会过期吗?

时间:2025-08-27 20: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为子女入学、购房优惠

假离婚”成了一些夫妻的“捷径”

婚姻成了利益筹码

谁又能保证承诺不会“过期”?

“假离婚”后拒复婚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2019年4月,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孩子由李女士负责照顾,张先生每月需向每位孩子支付五万元作为养育费用,直到他们能够独立生活;北京市海淀区有两栋房产划归李女士所有,另外一栋则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无代价地转移给李女士;个人财产和债务各自负责处理;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即代表财产分配完成,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分歧。

双方依照这份文书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的离婚文书上注明“没有共同居住的房产、没有其他共有财产、没有需要清偿的债务”,同时说明“女性方主动要求终止婚姻,男性方表示认可”。

李女士状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她与张先生曾为孩子教育问题商定暂时分居,双方签订了相关文件,孩子入学之后,张先生却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李女士认为,离婚是双方为了孩子上学而采取的伪装手段,张先生以伪装离婚为由,实际上是为了真正离婚,并且欺骗了她,存在不诚实的行为,离婚协议并非她真心同意的,因此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提出,婚姻不应随意对待,两人决定分开是因为长时间各自生活,感情已经消失,而且离婚是李女士首先提出的。他们在2019年4月已经就孩子如何照顾、财产怎样分配、债务怎样处理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并按照这个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先生觉得,李女士现在的要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希望法院不要接受她的请求。

法院:未举证欺诈则协议有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表明,离婚协议上涉及的财产分配内容,或者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财产分配达成的共识,对于男性与女性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国家义务教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均无法证实其子女无法进入小学就读,她声称离婚协议书是为了孩子入学而签订的观点,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说法。李女士所提供的录音资料,以及相关的照片和聊天记录,均未反映出张先生是真心为了子女上学才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也没有任何内容显示两人离异后还在一起居住。因此,这些证据无法证实他们办理离婚是出于虚假目的,同样也不能证明张先生在签署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受到了欺骗或者被强迫。

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双方已经处理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由于李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虚假说服她签署离婚协议,法院没有接受她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所以驳回了李女士的所有诉讼要求。案件宣判之后,李女士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二审法庭确认了原审判决结果。这项判决目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法律上无“假离婚”

登记解除即生效力

1.何为“假离婚”?

这种名为“假离婚”的法律行为,是夫妻单方或双方并无真正离婚意愿的情况下,通过互相串通或者受到对方蒙骗而进行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动作。此类行为一般是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标,比如躲避相关政策或者得到某些好处,当目标实现之后,双方通常会依照之前的约定重新结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人可能会让虚假的离婚变成真的,离婚之后不再遵守原来的约定,不愿意再和对方结婚或者和别人结婚,从而造成矛盾。

2.“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假离婚”,一旦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或者法院裁定允许离婚,从法律角度就会被视作真正的离婚。“假离婚”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多法律上的影响,包括

财产分配是个关键点,离婚时双方会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来处理资产,如果一方之后反悔了,在没有任何法律允许撤销的情形下,财产分配的约定一般很难修改,如果假装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复婚的承诺,或者不重新分配资产,另一方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其次关于孩子抚育的事宜,原先离婚时商定的由谁照顾孩子,以后不能随便更改,要是“假离婚”之后状况有了转变,想要再次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更改条件,并且要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三点是再婚可能产生的问题。所谓“假离婚”茶山镇律师,在法律上意味着双方都重新成为单身。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与别人结婚。假如一方在“假离婚”之后和别人结了婚,那么另一方就很难证明对方的行为是违法的。

另外,采取伪装式婚姻分离的方式,还可能牵涉到其他法律层面的不良后果,例如故意不承担配偶双方应共同承担的经济责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资金支持、违背相关法规政策骗取某些优惠条件或资格认证等,一旦这些行径被揭露,当事人将面临法律层面的惩戒措施。

3.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情形有哪些?

根据“伪装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图东莞茶山律师,在法律裁决过程中,通常能识别出若干种典型的伪装离婚状况,包括:

有隐匿债务的行为,例如夫妻单方或双方借助虚假的婚姻关系解除,将个人财产置换给另一方,意图规避后续的债务偿还义务。

存在躲避法规的情况,例如为了绕开购房、拆迁赔款等法规约束,一对伴侣会采取“伪装式分手”。

第三点是为了谋取好处,突出方式是借助伪装夫妻关系来领取低收入补助、孩子上学等方面的待遇。

请注意,夫妻在处理婚姻解除程序时必须慎重考虑。不管离婚动机为何,一旦完成相关手续,法律上即认定为正式离异,双方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不要因为短暂情绪化或特定需求而进行所谓的“假性婚姻解除”,避免造成无谓的争议和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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