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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需合规决议,汉天公司担保纠纷再审引关注

时间:2025-07-03 19: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原则上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定批准茶山镇律师,具体流程则由公司章程详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除了缺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之外,还包括即便存在决议,但该决议可能是伪造或篡改的,或者决议的制定程序存在违法行为。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必须以债权人对这些违法事实的明知或应知为前提条件。

案情介绍:

徐州汉天传旗文化传媒的法人代表是陈某,该公司的大股东是北京渴望置业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高达95%。

汉天公司等与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且该决议已经经过股东会的通过。随后,东富公司对借款人以及汉天公司等提起了诉讼,诉求包括但不限于偿还本金及利息等各项费用。面对这一判决,汉天公司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其申诉的主要理由包括:

一、东富公司与该公司并未建立起任何保证合同的联系。首先,《保证合同》是由渴望公司利用作废的公章所签署,并非汉天公司的真实意愿表达;其次,东富公司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被发现是伪造的。

东富公司未对汉天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章程规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做出决议,并且担保对象不得参与该决议的制定;同时,东富公司也未核实相关决议的真实性;此外,东富公司未履行其他必要的审慎审查义务。根据另一起案件的民事一审判决书,渴望公司所持有的汉天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被判定为无效。

公司有意图利用已被废止的印章来签署《保证合同》,同时伪造股东会决议,这一行为涉嫌构成诈骗和虚假诉讼,因此应当优先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

最高院经审查,认定如下:

汉天公司提出渴望公司无法代表其真实意愿的观点缺乏依据。债权人在审核公司决策时,仅对形式进行审查,若决策参与人数及签名符合规定,则应视为善意行为。除非汉天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策是伪造或篡改的。

汉天公司提出的东富公司非善意相对人的说法没有依据。陈某已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转交给渴望公司,这等同于授予汉天公司使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外界签订合同的权限。尽管陈某在公安处重新刻制了印章,但并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因此渴望公司持有的印章对外依然具有公示的效力。东富公司,作为持有汉天公司95%股份的股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公司能够代为汉天公司签订合同。

渴望公司继续持有汉天公司工商登记中95%的股份,该公司与汉天公司之间的争执仅是民事上的争议,并未触及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刑事纠纷范畴。

最终,法院驳回汉天公司的再审申请。

普法时间:

并非所有的担保协议均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正式决议。若该担保协议系由拥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单个或多个股东签署并同意,即便该协议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正式决议程序东莞茶山律师,实际上已满足多数决的要求。若公司声称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其主张通常难以得到认可。不过,这一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并不适用。

若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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