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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茶山律师专注刑事业务多年!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法条解读

时间:2025-07-03 19: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赖建平,茶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1995年5月起便开始了律师生涯。他是北京市茶山律师协会的面试考核考官,同时也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成员。目前,赖建平律师在泰和泰(北京)茶山律师事务所执业。他的专业水平得到了茶山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认可,通过了刑事专业认证。赖建平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并在30多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处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大量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刑事案件应交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特定情况下,若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进行审判更为合适,则该法院亦有权受理此案。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在第一审案件上的管辖划分,主要依据地域原则进行。这种地域划分对于明确哪一法院负责审理,进而确定负责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鉴于此,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规定的地域管辖权涉及不同地区同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负责审理相关刑事案件。这一原则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基础。依照此规定东莞茶山律师,能够有效搜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便于诉讼当事人就近参与诉讼,同时也方便群众旁听案件。此处所指的犯罪场所,涵盖了犯罪策划地、犯罪活动执行地,同时亦包括犯罪影响产生地以及非法所得处理地。

然而,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茶山镇律师,则该法院有权进行管辖。此规定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也注重灵活运用,并充分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发生地的法院负责审理,但在被告人居住地民众情绪强烈、影响广泛,或面临缓刑可能,且需在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等特殊情况下,应由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判,这样做更有助于威慑犯罪分子,便于法制教育的推广,同时也能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更多便利。所指的居住地,涵盖了被告人的户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在改革开放和人口大规模流动的当下,众多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注册地并不重合,故而,我们不应将居住地狭隘地等同于户籍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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