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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后果严重:罚款、刑罚与巨

时间:2024-12-18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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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颜莹

您认为内幕交易只是罚款吗?不不不,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监禁。

近日,北京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在路畅科技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好帮手董事会秘书王某在获知子公司“受到青睐”。他通知了“十几年的同事”金。不幸的是,这种“同事情谊”不仅让好同事在一周内损失超过50万元,还导致他们被监管机构盯上。

2018年,王某、金某因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分别被深圳证监局罚款20万元、10万元后,王某、金某的犯罪线索也被移交给公安。两人自首后,法院最终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巨额损失、罚款、处罚“三连”一键完成,这起刑事案件也算是给业内人士敲响了警钟。

董事会秘书传出重组喜讯

回顾一下这条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6年12月,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王某政及路畅科技保险代理人的介绍,路畅科技董事会秘书蒋某才获悉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决定转让股权。其全资子公司江西好帮手和郑铮询问了几家上市公司是否愿意收购,然后建议王铮去深圳面试。

同月,王某正受邀到路畅科技总部座谈,并向江某才介绍了江西好帮手。这次会面结束后,王某政向广东好帮手推荐了路畅科技。

双方沟通了初步合作意向并了解对方情况后茶山镇律师,2017年1月15日,路畅科技总经理张某涛、蒋某才会见了广东好帮手实际控制人卢某光、王某,董事会秘书在深圳宝安机场凯悦嘉轩酒店西餐厅会见时,双方就合作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和洽谈,基本达成一致达成合作意向。

2017年2月9日,张某涛、蒋某才、广东好帮手董事长卢某宏、监事会主席陈某干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交易意向协议和保密协议。当日下午,路昌科技向深交所报告并申请停牌。次日,路畅科技发布停牌公告称,路畅科技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车载智能终端相关公司。

然而,这一重大资产重组并没有真正实现。由于未能就交易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两个月后,路昌科技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复牌的公告》表示,由于未能达成协议经与交易对手方就交易核心条款进行协商后,决定终止重组。事情。

虽然资产重组未能实现,但这仍然不影响内幕信息的形成。由于双方协商的交易对价为1.2-15亿元,本次收购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作为广东好帮手董事会秘书,王某通过参与并购获悉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举债数百万买意料却蒙受巨额损失

纵观近年来内幕交易监管案件,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的数量不断增加。除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不公平之外,内幕交易本身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虽然证监局将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确定为2017年1月15日,但判决显示,早在2016年12月,王某就与“十几年同事”金某见面,并透露据广东新闻报道,好帮手拟将江西好帮手出售给鲁昌科技。

随后,在路昌科技与广东好帮手签订交易意向协议当天,2017年2月9日上午8点,王某与靳某通电话,再次泄露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称“今天,我们要解决路常和他好帮手的事情。”

时间紧,任务重,金开始紧急筹集资金。判决书证人证言部分显示,金某当天向朋友、公司合伙人、公司前员工分别借款160万元、200万元、20万元。资金到位后,靳某名下的银河证券账户交易信息显示,上午10点至收盘,靳某通过手机操作该账户,共买入“陆昌”股票8.37万股。多笔交易中,买入清算金额为411.50万元。

两个月后,路畅科技宣布重组失败后,金氏盈利的希望也落空了。复牌后,2021年4月7日、4月10日,路畅科技股票连续两日跌停。 4月7日,金某账户卖出路畅科技55100股,4月11日又卖出28600股。全部出售后,靳某的账户共损失52.46万元。

深圳证监局指出,金某联系王某后,首次买入路昌科技,并全仓买入。他的交易时机与他与王某接触的关键时间以及内幕消息的变化高度吻合。交易量大幅增加,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两人在接受询问时均承认获取内幕消息的事实。深圳证监局积极配合调查后,以泄密罪对王某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金某以内幕交易罪处以20万元的罚款。

除罚款外,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是如何被发现的?事实上,在靳某突然买入的一周内,深交所就向路昌科技发出问询函,核实异常交易情况,涉及靳某的证券账户。

路昌科技副总裁蒋某才证实,收到深交所问询函后,他在百度上搜索,发现金某与王某是同事,于是打电话询问王某的情况。王某承认,他向金某泄露了两家公司重组的消息,并就此事向路昌科技写了一份照会。

两人受到行政处罚后,证监会于2019年2月将王、金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同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立案。 2021年5月,王某、金某主动报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正式逮捕。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加强金融监管,加大对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虽然与非法获利的目的有关,但其危害在于破坏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内幕交易成交额的大小与公平交易秩序、财务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密切相关。相关司法解释以成交量作为衡量泄露内幕信息、严重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王某长期从事资本运作,深知内幕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影响较大,故意向金某泄露内幕信息。靳某利用从王某处非法获取的内幕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交易金额411万余元。

根据司法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证券交易量交易金额超过250万元”的行为构成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法院认为,仅因两人没有实际获利,并不能认为相关行为的危害后果不重大,应当对两人从轻处罚。

此外,王先生还在四家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顾问等重要职务。 公司已出具业绩材料,证明王先生在公司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他能够回报社会、回报公司。为社会创造价值。

庭审中,公司有关部门还当庭出具了合规检查报告,反映出广东好帮手积极申请并配合完善合规体系,将合规工作嵌入业务流程,取得了良好效果。王某作为高管人员和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人参与了本次整改。法院认为,相关积极事项虽然不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但客观上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合规、优化营商环境,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未公开之前向金某泄露了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金利用非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购买了这些证券。王某、金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鉴于两人具有法定和酌情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减轻了处罚东莞茶山律师,并宣布缓刑。一审判决:王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金某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已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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