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内幕交易与泄露信息罪详解:行为方

时间:2024-12-17 00: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由于该罪属于行政犯罪,实践中非专业人士往往很难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该罪的处罚范围。因此,人们常常充满疑虑,提出以下问题:披露股票内幕信息是否违法?听从朋友或他人的建议购买信息股是否构成犯罪? ETC。

今天,我们就通过梳理该犯罪行为来帮助大家解答上述问题。

第三章丨行为

问:什么行为会触犯本罪?

原《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共三类行为:

l 内幕交易行为;

l 内幕信息泄露;

l 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内部人通常采用第三种方式,即向他人出谋划策、引导他人操作、分割自己的股份。

刑法无非就是定罪和量刑。本罪仅包括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种。那么我们该如何识别第三种行为: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呢?

1、区分显性和隐性。

我们认为,只要向第三方提供建议,就属于这种行为。建议是否明显包含内幕信息是区分显性建议和隐性建议的关键。明确披露内幕信息并提示他人进行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属于明示披露。反之,则是一种暗示。

例如,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向他人告知公司的重组方案并建议其购买,这称为显性披露。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告诉其他人,他或她的公司股票将上涨,并建议他们购买。这称为提示。

2. 定罪。

对于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界尚存在争议。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选择有利的观点来阐述。

刘先全教授认为,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是内幕交易犯罪的一个独立类型,但在行为属性层面应归入内幕交易,因为“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常见行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的要点在于“示现”,其行为的目的显然是“交易”而非“泄密”。因此,根据其犯罪核心,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具体犯罪性质,应当根据被告知人实际参与相关交易、被告知人是否泄露内幕信息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被告知人并未实际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被告知人不能以“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为由构成内幕交易罪。由于他人并未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指示明示或默示进行相关交易,因而丧失了内幕交易背景下行为的“交易性质”。如上所述,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模式,缺乏交易属性的行为当然不能认定符合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特征。

但由于明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前提是向被顾问人告知内幕信息的内容,即使受顾问人并未实际执行相关证券、期货交易,顾问人仍承担着其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应当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对于纯粹暗示行为,由于其本身既没有披露内幕信息的内容,也没有根据内幕信息进一步产生后续的证券、期货交易东莞茶山律师,因此不应当纳入内幕交易罪、泄密罪的规定范围。信息。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涛从法益保护角度提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本罪中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泄露内幕信息,都是为了侵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以保护合法利益,当然要求其以“交易行为”为中心。如果没有交易茶山镇律师,自然不会产生不良后果。

其次,这个谜团还可以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系统安排中看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犯本罪的,无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都单独或者并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对该罪的情节进行了说明金额,间接表述“明示或者暗示向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必须产生“导致他人从事与证券、期货相关的交易”的后果。即泄密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被告知人实际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为依据。

这一观点可能会对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的判断以及其出具的《行政确认书》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观点对行为人是有利的,我们在辩护时应该借鉴。 (相关内容可参考本案分析:内幕交易案,如何减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事实上,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如果被告知人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而被告知人实际从事相关活动,且达到“情节严重”规定数额的,则该被告知人即构成犯罪。 。

被建议人实际未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交易而被建议人未从事的,提供建议的人没有犯罪;建议他人从事相关内幕交易,被建议人不从事的,不构成犯罪。泄露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提议人应当认定为内幕泄密人,按照泄露内幕信息罪处罚。

司法解释中的“三倍以上”与前三条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是平行的。我们认为,其设定是因为行为人进行了多次交易或泄密并从事相关活动,但累计金额未达到前两段中的金额。该规定具体规定以次数作为起诉依据,是对前款规定的补充。

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和“三倍以上”的计算方法,实践中存在各种问题。对于被告知人并未实际实施犯罪的情况,规定也比较模糊,造成了很多混乱。防御空间。

【本文思考问题】

1、了解某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甲人明确告知同学乙购买该公司股票,但乙没有采取行动,而是将信息传递给CA,乙并未操作。 B. C 购买了股票但没有分配给 A,BC C 购买了股票并与 A 和 B 分享。在 ABC 这三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描述 A、B、C?

2、甲同学了解某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建议乙同学购买该公司股票。 B没有采取行动,而是将信息传递给CA B没有进行操作。 B. C 购买了股票但没有分配给 A,BC C 购买了股票并与 A 和 B 分享。在 ABC 这三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描述 A、B、C?

您认为对于“显性行为和隐性行为”的认定应该采取什么观点?一如既往,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答案吧~

以前的文章

内幕交易犯罪(一)|五个快速问题了解该犯罪概况

内幕交易罪(二)|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罪的对象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