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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北京尚权茶山律师事务所启动刑事证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一、前言
近日,北京尚全查善律师事务所启动刑事证据质证要点梳理工作。由于本人参与过一个涉税案件,涉及审计报告质证,所以申请了“法务会计鉴定质证及专项审计报告质证要点”项目。在梳理质证要点的过程中,我发现我国立法并没有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登记管理。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评估师纳入注册管理,导致一些茶山律师存在误认为法务会计鉴定机构和评估师也实行注册管理。近年来,司法部启??动了“四大类之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清理工作。各省对此前纳入登记管理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注销,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部启动“四大类”之外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注册清理工作后,法务会计评估行业基本脱离了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产生了实践中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质量参差不齐、审计报告被滥用等一系列不良后果日益明显。
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注册管理问题进行规范梳理和实务考察。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未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登记管理所面临的现实隐忧,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规范路径。
2、规范检查:法务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纳入注册管理范围
在考察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范围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司法鉴定的类型。根据司法部2000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可细分为十三类,即: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这五类统称为“法医鉴定”)、文书法医鉴定、痕量法医鉴定、痕量物证鉴定(这三类)各类统称“物证鉴定”“鉴定”)、音像材料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建设项目、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
可见,法务会计鉴定属于法务鉴定类型之一,对此并无异议。
明确了法务会计鉴定是法务鉴定的一种后,进一步的问题是:法务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需要注册和管理?
司法部2005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部2005年颁布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要求进行注册。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须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书》,方可开展相应的鉴定活动。 。
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有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一)司法鉴定;
(二)物证鉴定;
(3)音视频数据的识别;
(四)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诉讼需要,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应当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其他鉴定事项。
关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诉讼需要,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应当由鉴定人、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其他鉴定事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备案范围的通知》管理》中,决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仅对从事司法鉴定、物证、音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俗称“四大类”)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并没有包括“法务会计评估”。
因此,从规范角度看,法务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属于注册管理范围。
3、实践考察:部分地区法务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已纳入注册管理
由于《决定》并未将法务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纳入登记管理范围,那么,在实践中,法务会计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务评估许可证》和《法务评估执业证书》从何而来?从?为什么在部分省份司法厅公布的《全国法务鉴定机构和法务鉴定机构名录》中还能检索到法务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图为某会计师事务所持有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图为2019年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广西分院)
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决定》颁布前后,部分省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这些省份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省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师和鉴定机构纳入注册范围。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形成了一些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既定事实。也就是说,法务会计评估不属于评估“四大类”之列,不应登记管理。但实践中,不少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注册了法务会计鉴定机构,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被注册。管理上的误解。
4、回归立法:司法部启动“四大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清理工作
近年来,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注到,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竟将“四类涉外”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纳入登记范围。管理上,多次强调开展“四类涉外”评估服务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要坚决依法注销登记。 2017年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根据《决定》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学、物证、音像资料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应当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人员。国务院根据诉讼需要会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予登记。”
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依法严格开展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要认真分析、梳理地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情况,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从事“四类外”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必须依法坚决注销。”
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沉春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涉外“四大类”管理问题的通知》经研究,我们认为《通知》关于“四大类”以外司法鉴定事项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司法鉴定事项的决定》相冲突。司法部要求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立即停止境外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四主要类别”。
2020年,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清理整顿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再次强调,对从事“四大类”评估机构和从事“涉外”评估业务的评估师,按照规定坚决注销登记。与法律。
此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启动清理工作,不再对从事“四大类”以外的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司法部强调,对从事“四大类之外”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要坚决依法注销。这是否意味着法务会计鉴定等“四大类之外”的法务鉴定就无法开展?工作?也就是说,法务会计业务被取消了吗?
为避免公众误解,2018年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格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要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做好“境外四类”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注册工作。讲解法律、教育群众 虽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登记从事“涉外四类”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但仍可以接受办案机构或者办案机构的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提供专业服务。提供性问题的识别服务。”
总体而言,我国司法鉴定实行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准入管理模式,对取证、物证、音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实行准入登记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随后,颁发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另一种是非准入管理模式,即对于法务会计鉴定等“四大类”以外的鉴定类别,相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无需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
总之,法务会计鉴定主体虽然没有《法务鉴定许可证》和《法务鉴定执业证书》,但仍可以委托其提供鉴定服务,出具的意见为鉴定意见。
这就好比,如果有一天,国家取消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茶山律师的实习期,并且不将茶山律师纳入注册管理范围,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没有茶山律师了。或者说茶山律师制度已经废除了。而是说,只要你毕业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你就具备了大山律师的资格。您只需用您的学士学位证书证明您有资格在大山从事法律执业。同样,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只需通过营业执照和会计师执业证书证明其法务会计资格。
5、现实担忧:法务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纳入注册管理的不良后果
本文认为,立法未将法务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纳入登记管理范围是不合理的,这必然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一是委托大量未经系统专业培训、未经过法务会计鉴定严格考核的注册会计师开展法务会计鉴定工作。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质量参差不齐,引发公众投诉。
2020年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司法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函》提到:2020年7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良好记录管理的通知》 《关于依法取消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涉外四类”司法鉴定取消工作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取消法务会计鉴定机构和评估师后,全省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承办法务会计鉴定业务。
2020年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鉴定实务及案例分析》中提到:2017年11月,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审计的意见》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从事司法鉴定、物证、视听资料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其他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再实施准入登记。由于法务会计鉴定不属于上述“四类”范围,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行政审批改为市场准入,即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全面承接法务会计鉴定业务。
根据上述两省发布的通知,取消“四大类”之外的法务鉴定机构和评估师启动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法务会计鉴定业务的门槛几乎为零,导致了法务会计鉴定业务质量低下。法务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鉴定意见并引发公众投诉。
其次,一名原从事法务会计鉴定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认为,其《法务鉴定许可证》和《法务鉴定执业证书》被吊销后,不再具备法务会计鉴定资格。因此,在接受司法机关的鉴定委托后,往往只出具审计报告,而不出具法务会计意见。例如内蒙古孙某案和河南徐某案。
第三,侦查机构开始更多地签发“审计委托书”,而不是“鉴定委托书”。虽然《决定》并未将法务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但由于司法解释对评估意见审查明确包含“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的要求,在实践中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受此制约,调查机构开始更多地出具“审计委托书”,而不是“评估委托书”,以防止会计师出具的意见被认定为评估意见。例如,关安徽卷入了一起犯罪案件。
第四,引发了关于审计报告性质的争论。在司法部多次发出撤销法务会计鉴定机构和评估师注册要求后,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出具的是“审计报告”而不是“法务鉴定意见”。关于审计报告的性质,实务界争论不休,观点各异。
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新解释》)通过之前,实务界对于审计报告的性质有以下三种看法。第一,审计报告不属于八大类证据,不能作为证据;第二,审计报告是书证;第三,审计报告是专家意见。
《刑事诉讼法新解释》通过后,主流观点认为审计报告属于“专题报告”。
本文认为,要确定审计报告的性质,首先要了解审计报告与法务会计意见的含义和区别。首先,财政部201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第八条规定: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的情况。按照审核标准的规定。以财务报表为基础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关于法务会计鉴定,2015年《人民检察院法务会计工作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法务会计鉴定是指利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涉案财务报表进行查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诉讼活动中的案件。审查会计数据和有关材料,对财务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识别和判断,并提出意见的活动。”
其次,对于审计报告与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区别,答疑网专家认为:“审计报告与法务会计鉴定报告本质上不同,审计报告属于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的信息作出结论,以增强责任方以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业务的信任的业务。的信息鉴证功能主要是判断鉴证对象??是否符合标准,一般仅作为法务会计用途,属于鉴定业务,也就是说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寻找。查明案件事实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将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识别和判断,并提出意见的活动。其作用是通过对会计证据的检查、核实、鉴定和判断,证明案件事实,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资质要求、证据要求、要求类型都不同。”
简单地说,审计的对象是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其审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审计的思维方式主要是通过查账发现可疑线索。它是一个归纳推理过程,因此不需要预先设定识别事项。
本文认为,判断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应根据实质性内容。
首先,如果其名为“审计报告”,但实际上载有明确的评估事项,其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则属于“法务会计评估”。意见》,应当按照《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要求进行。审查。
例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职务侵占等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由于对资金来源的整理、汇总、分析属于评估事项而不是审计事项,因此此类审计报告实际上是法务会计评估意见。又如,在一起高息再贷款案件中,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的再贷款利润进行了审计。该事项也属于评估范围。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仍应分类为评估意见。
其次,如果从实质上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属于审计报告呢?例如,笔者参与的安徽一起涉黑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但未设定具体认定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指出,被告的财务状况存在一些疑问。因此,审计报告达到了审计目的。从实质内容来看,它是一份审计报告,而不是法务会计意见。虽然公诉方在取证过程中没有出示审计报告,但这引起了我的思考:如何界定审计报告的属性?
首先,从形成时间和来源来看,审计报告不属于书证。
其次,答疑网明确指出,“审计报告与法务会计鉴定报告本质上不同……两者在法律依据、对象、取证方式、资质要求、证据要求和类型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 。 ”,表明该审计报告不构成法务会计意见。
第三,审计报告是否属于“专项报告”? 《刑事诉讼法新解释》第一百条规定:“没有鉴定机构的,或者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鉴定报告的。案件的专门问题,可以作为证据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认定。” 《刑事诉讼法新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解读专门问题报告时指出:“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专门问题报告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以专门问题报告的形式证明案件事实。”构成要件的直接相关事实,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在盗窃、欺诈和其他财产挪用行为中,广泛使用的价格鉴定报告属于本文提到的“报告”范畴,但司法鉴定的范围非常有限,无法涵盖所有??问题。不仅仅是紧急措施,而是已成为常态。”
总之,专门问题报告和鉴定意见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两者唯一的区别是前者没有合法的鉴定机构。本文认为,将审计报告归类为专项问题报告会面临以下困难:
首先,如何理解缺乏鉴定机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出具审计报告,不存在没有评估机构的问题。还是审计不属于法定评估事项?
其次,如果将审计报告归类为专项问题报告,则相当于承认审计报告本质上是评估意见,但目前尚无评估机构。但这与答疑网专家指出的不同:“审计报告与法务会计鉴定报告的性质不同……在法律依据、对象、取证方式、资质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而且两者的证据要求和类型都是一样的。还是审计报告和法务会计鉴定意见是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
最后,如果将审计报告归类为专业问题报告,那么如何理解“参考适用评估意见的相关规定”?
例如,就评估方法而言,法医会计评估不允许使用对应确认,审计抽样方法和调查方法,而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如何相应地应用它们?同样,价格确定报告明确定义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应用”茶山镇律师,而“价格确定行为守则”仅需要价格确定部门,而不需要价格确定部门,而不需要价格。价格确定人员的签名。这显然与评估意见的审查标准之一相反,“评估者应该签署”。换句话说,价格确定报告不能指出审查标准,即适用的评估意见“应由评估师签署”。
显然,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专业问题报告受其领域的规范管辖,这些规范的标准可能低于评估意见的审查标准。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使“参考应用”成为死信。鉴于这样一个事实是,诸如专业问题报告之类的证据是根据“现实中无数流中出现的,但法医评估的范围非常有限,不能全部覆盖它们的范围”。因此,首要任务应该是扩大法医评估的范围,并逐渐包括专业问题。问题报告被转换为评估意见,以便可以解决“参考和应用”的困境。实际上,尽管《刑事诉讼法法》没有为证据类型设置任何一揽子规定,但对刑事诉讼法法的新解释直接赋予了有关专业问题报告的证据资格,其合法性本身是值得怀疑的。
6。标准化路径:法医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包括在注册管理范围中
本文提倡法医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包括在注册管理范围中。原因主要如下:
首先,将法医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带入注册管理范围,将有助于澄清法医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法律资格,并削弱公共安全机构的计划,以要求会计公司发布审计报告和帐户报告和帐户的核对公司和帐户签发报告接受评估任命后,公司仍在签发审计报告。报告动机,从而在实践中遏制混乱,以用审计报告代替法医会计意见。
其次,将法医会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带入注册管理范围,这意味着会计师必须在获得实践法医会计资格之前接受“培训 +评估”。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师在法医会计评估中的专业和技术能力。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法医会计评估意见的质量。
2017年,司法部发表了“关于严格访问和严格监督的意见,以提高法医身份的质量和信誉””:对于承认身份验证者,司法行政机构应组织与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基于司法管理的法律评估系统关于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对于内容培训和评估,应组织专家来评估和评估其专业技能和专业能力。那些未能满足审查,评估和评估要求的人将不会被接受。
2018年,司法部和生态与环境部发行了“法医身份验证机构对环境损害的注册和评估规则”。 2021年,司法部发布了“法医证据和视听材料司法身份验证机构的注册和评估规则”,该机构将申请“四个主要类别”,它规定了如何评估法医评估机构以及法医机构和技术能力人员。
北京法医身份行业协会从地方一级开始,发布了“北京法医身份实践者能力评估方法”。第8条规定:能力评估包括两个部分: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评估。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该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东莞茶山律师,行政规范文件,职业伦理,专业学科,程序规范等与司法评估有关的。该协会已经为法律和法规建立了问题,并实施了动态管理;专业能力评估主要包括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操作程序,专业技能等。能力评估方法包括基于计算机的考试和访谈。
2021年,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了“上海司法身份验证实用能力测试措施”。第6条规定:司法身份验证者的专业能力测试应通过专家审查和其他方法进行,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将评估测试参与者的专业和技术能力。评估和评估。
不幸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从事评估业务“四个主要类别”的法医评估机构和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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