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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

时间:2024-12-13 19: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2019年1月8日,司法部官网发布《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部分证明事项的决定》(司法部发〔2018〕10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决策和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东莞茶山律师,司法部对司法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证事项进行了审查。清理。

此次取消了部门规章规定的20项认证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8项认证项目。

其中,规范性文件规定的8项认证项目中的第一项被取消,这与我们的社区矫正有关。为注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人证明”或者罪犯一贯表现,司法辖区社区矫正机构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笔者查看了一下,发现这次注销的内容不仅包括大山律师管理、法治主体适用等相关内容,还包括我们社区矫正的证明。当然,该通知也引起了社区矫正人员的高度关注。作者还给出了粗浅的解读:

一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性质。过去,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一直在争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到底是条例还是规范性文件。前者认为,应该是按照立法程序,经过多个部门会签后的一种规定。后者认为,它不具有立法的形式,应该是一种监管。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当然,笔者提出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应引起争议。

二是社区犯人姓名协会。此次通知中“社区矫正对象”一词的使用,再次引起了大家对社区服刑人员称号的联想。社区服刑人员的姓名几经更迭,从社区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员茶山镇律师,再到社区服刑人员等,如何称呼也是立法争议的内容之一。笔者认为这里没有必要读太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尚处于社会侦查阶段,尚未成为社区服刑人员,因此《办法》的标题表述为“被告人或者罪犯”。当然,笔者认为这里使用社区矫正科目是不合适的。原因和之前一样。现阶段尚未作出判决、决定,被告人仍是被告人、罪犯,尚未转为社区服刑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

当然,作为一个重点,我要提醒大家的是,今后我们不能再要求村委会、居委会提供“被告人或犯罪分子一贯表现”的证明,而必须我们自己调查。 。

至于调查的方法,笔者认为还可以到村委会、居委会去了解。此外,还可以根据个案、个人的实际需要,向其他学校、邻居、朋友、亲戚、同学等处调查了解。

当然,证明少了,但是我们的工作量好像更重了~~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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