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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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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时间:2024-12-17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社发〔2006〕19号) 15)、《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19号)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大多从事辛苦劳累的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的风险较大,急需工伤保障。各地要从以人为本、加快实现江苏“两个第一”、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作的要求把工伤保险放在首位,把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重要内容优先,充分结合农民工就业特点,制定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和办法,积极有序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2.本省使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协调地区的工伤保险。使用农民工的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办法出台前,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农民工的,也必须优先考虑报考工伤保险。相关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应当允许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不得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由限制其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三、根据乡镇等农村企业用工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农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在乡镇政府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的职能。集中发动、统筹参保,加快扩大农村企业工伤保险范围。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工期短、农民工流动性大的建筑企业,可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伤保险条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核发《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建议有关部门暂扣。或撤销。

5、农民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茶山镇律师,由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的,由其受伤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雇用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占职工总数70%以上的,两年内,工伤保险费率最低可以降低40%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支付标准计算;占全体职工50%以上70%以下的,两年内,工伤保险费率可以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至少降低30%。两年后,上述雇主将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营利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行业分类最低基准费率执行。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7、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可以自行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对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参加保险。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此外,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标准,最高可提高50%。

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纠纷处理中发现受伤农民工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八、农民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治疗标准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和省政府《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东莞茶山律师,用人单位将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农民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农民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9.因公致残并被认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扶养亲属,提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具体享受标准按照省厅《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

10.切实加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农民工参保个人档案,向参保农民工发放工伤保险参保卡,告知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和维权情况。渠道;要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设立查询举报电话,帮助其查询保险缴费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要加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统计工作,为规范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2006 年 6 月 16 日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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