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chashanlsh.com 东莞茶山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办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9号),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70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7]5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我们城市的。
第二条 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一切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通知、监督建设单位的资金数额。按照工程开工前项目批准的概算或合同价计算。 % 工资专项资金存入专门银行账户。
担保资金将分阶段、分批预存。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银行账户比例存入一次性预付款;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在银行账户预存保证金比例的1/2 ,其余1/2应于次年一季度前或项目开工前支付。在项目进度达到1/2前预存保障金;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证金比例的1/3预存入银行账户,并在第一次开工前存入保证金。次年一季度或项目进度达到1/3前应存入保证金的1/3,剩余1/3应在第三年一季度前或项目进度达到2前存入/3。
第四条 保障资金实行分级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保障资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市建设单位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保障资金的管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县(区)建设单位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保障资金的管理。其他建设单位项目的保障资金由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签发《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监督建设辖区内单位按照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向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井位审批手续。
第六条 保障金的缴纳和偿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持《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缴纳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登记表》到银行缴纳保障金。
(3)建设单位持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支付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凭《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书》和银行支付凭证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五)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返还提取的保障金,使该金额保障基金的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
(六)本办法发布前在建工程使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标准返还保证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以用保障基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分包建设工程,造成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隐藏、逃跑、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 保障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认农民工拖欠工资的事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拖欠费用事实的,依法处理,并通知建设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调查未发现欠款事实,应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单位提供证据。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提供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工资金额和相关证据确定拖欠金额。
(三)保险资金提取。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确认的拖欠金额提取保障金。保障金最高缴存金额不得超过预存金额。保障金缴纳后,建筑企业仍有欠款,农民工有权继续索赔。
(四)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标准,负责向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
第九条 保证金退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确认建筑企业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退还保障金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并填写《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若无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银行开具“”。 《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意见》规定,银行将保障金本息一次性退还给缴费单位。
第十条 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存放、专款提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保障金存管银行应当为保障金缴纳单位建立缴付记录,并如实填写《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付情况登记册》。缴费单位需要查询缴费及缴费记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障金存管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拖欠、少缴、不缴、少缴保障基金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有资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担保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开具虚假凭证、挪用担保金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担保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应当补足保障金而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东莞茶山律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追缴。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当年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向市、县(区)招标管理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本企业未提供的信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农民工拖欠工资证明,防止有拖欠工资不良记录的建筑企业进入延安生产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 加强源头管理:
(一)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每月足额支付。
1、工资应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禁止支付给“包工头”;
2、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可在工程款或应付劳务费范围内直接支付建设工程全部农民工的工资。劳务分包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建筑总承包企业提供本企业招用的当地农民工。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单应由劳务分包公司班组长、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3、当建筑总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发生工程款或劳务费纠纷时,劳务分包商应当无条件承担向公司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义务,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此基础上。薪水。
(二)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茶山镇律师,拖欠工程款未解决的,除特殊项目外,不再批准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批准其他新开发项目。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生产建筑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延安生产建筑市场;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者取消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相应处罚。惩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施行,有效期2年。
茶山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