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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与生育权的发展

时间:2024-12-15 05:03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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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举行的世界人口会议上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殖权利给出了经典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责任决定子女的数量和间隔,并获得生育权。”用于此目的的信息。受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的责任。在这样做时,应考虑到他们当前和未来孩子的需求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分别于1984年和1994年通过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墨西哥宣言》和《行动纲领》。 》重申了上述理念,并将生殖权利视为最基本的人权。由此可见,生育权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内涵不断丰富的概念。生殖权利的主题已从妇女扩大到父母,然后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生育权的内容从自由发展到自由和责任,再到具体要对子女和社会负责。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生育权。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茶山镇律师,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东莞茶山律师,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对计划生育的实施负有共同责任。”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基于对生殖权主体的不同理解,中国学者对生殖权概念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主要有以下观点:

⑴ 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⑵夫妻生育权是指夫妻双方以合法婚姻为基础,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如何生育的权利。

⑶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个人权利。

⑷生育权是所有公民,无论男女、已婚与未婚、成人与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的人格权。生育权是指合法结婚的男女依法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多少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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