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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生育权:公民的生育自由与

时间:2024-12-15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1.什么是权利?生育权是指公民生育子女以及获得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2. 生育权包括哪些内容?中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二)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公民们……想了解更多关于生育权的内容,就跟随小编来看看吧。

1. 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生育子女以及获得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2. 生育权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部分:

(1) 有权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人数和间隔。

(二)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公民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不生育不应受到歧视。

(三)夫妻在生育权问题上享有平等权利。从理论上讲茶山镇律师,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单方面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一权利。这项权利应该建立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只有基于两个人的共同意愿才能实现。

(四)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是指人们能有满意、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并能自由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多少。公民有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护的权利,有不孕不育问题的公民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3、生育自由是绝对的自由吗?

不,这是相对的。

4. 生育权有哪些特点?

生育权虽然属于人格权,但与其他同样属于人格权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独特性:

(1) 义务。尽管所有公民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禁止滥用权利、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诚实信用等原则),但所有公民权利都会承担一定的义务。然而,繁衍作为人类世代延续的必要手段,是个体对人类和社会的义务。生殖还关系到异性主体的诸多权利;下一代的许多权利;有利于婚姻家庭乃至国家和社会的和谐与秩序;以及一个国家的伦理和道德秩序。因此,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等其他民事人格权相比,生育权的行使必须承担更多、更多的必要义务。费*通先生还认为,生育能力是“种族延续的保证”。

(2)依赖性。生育权不是独立行使的,男女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众所周知,生殖行为是两性结合的结果,生殖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男女的合作。这也是生殖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最显着特征。作为一种绝对权利,一般人格权的实现不需要权利主体以外的他人的实际行动。他人的不作为是实现权利的合作;生殖权利的情况并非如此。男性主体的生育权只有通过女性的生育行为才能最终实现。同样,妇女生育权的行使也离不开男子的配合。也就是说,生殖权利的实现需要男女双方的同意与合作作为必要前提。

(3) 身份。尽管当今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生育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享有并不以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婚姻关系)为前提,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层面上,生育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社会普遍承认的生育权仍然是基于婚姻的生育权。婚内生育权是以夫妻关系成立为前提的,即婚内生育权是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存在的。这种婚内生育权也是生育权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另外,即使不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单独讨论自然人的具体生育权,本质上也是基于确定该自然人是男性还是女性,即仍然基于其一定的社会地位。 。

(4)含义。生殖权利不仅仅是满足个人自然需求的问题。生殖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并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首先,生殖活动一般以女性怀孕、生育为基础,而这些事情往往涉及到女性的身体健康。此时,生殖权利的实现与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紧密相连。其次,当女性在生完孩子后,无论是因为体型原因,还是因为时间和精力有限,不再有资格从事自己的工作,她也可能会失去与生活和工作相关的其他自由和??权利。从生育权的性质来看,生育权属于绝对权利和支配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作为一种人格权,生育权是绝对的权利。生殖权利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包括配偶)以外的任何人,这些义务主体负有不侵犯权利主体生殖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一般来说,配偶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这很容易导致生育权是相对权利的误解。我们认为,首先,如果我们认为生殖权利是相对权利,那么该义务的具体主体是谁? ?只能是配偶的另一方,因此配偶的配合就成为一种义务。不合作将构成对配偶另一方生殖权利的侵犯。这显然违背了生育权的本质,而夫妻双方既然都享有生育权,这就造成了双方只要行使权利的意见不一致就构成了一种荒唐的局面。其次东莞茶山律师,由于相对权利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如果生育权被认为是相对权利,那么义务的主体只能是配偶的另一方,导致生育权只能对抗配偶。配偶且不针对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这不符合人格权的本质。事实上,配偶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这并不否认生殖权的绝对性。根据民事权利的功能,可以分为控制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能够直接控制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控制权利客体,无需他人行为的干预。权利相对人有不作为和容忍的义务,但不需要作为。人格权属于支配权,所以生育权当然也是支配权;同样,由于配偶一方生殖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另一方的配合,因此人们很容易误认为生殖权利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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