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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重庆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渝人社[2023]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两江新区党工委政法委、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局、财政局、总工程师大会、西部科学城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政府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经济和信息化部、财政局、总工会、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政法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部、财政局、总工会各工商联,各二级、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工商联
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谈判调解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为提高协商调解能力,切实维护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制度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诚信创新,着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以提高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和完善具有重庆特色的全流程、全链条劳动人事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作出贡献。作出积极贡献。
继续加强协商调解体系和能力建设。到2027年底,建立“防范机制完善、工作网络健全、人员专业化、调解体系科学、保障措施到位”的劳动人事纠纷预防调处工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牵头、部门参与、司法机关“以科技为保障、以支撑”的多元化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格局,推进“规范化、规范化、规范化”建设。协商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确保“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纠纷占纠纷总数的显着比例”,工作目标是诉讼量不断提高和稳步减少案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
1.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定期长期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服务企业活动,为企业提供宣传咨询、就业指导等有针对性的服务,帮助企业树立法治意识。完善协商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法制宣传融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全过程、全领域,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和劳动者合理维权。
2.加强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用党的建设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劳资对话沟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发布典型案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醒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和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提出要求。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纠纷预防。用人单位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是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等评价的重要因素。
3、注重监测预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通过纳税、社保欠缴、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重要指标变化,准确分析研判劳动人员情况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倾向问题。指导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提示茶山镇律师,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劳务派遣、新就业形式工人等重点群体,重点确认劳动关系,追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终止与终止等劳动人事纠纷主要类型要一致,加强监测预警,分类建立风险台账,准确制定应对预案,“尽快应对” “对于重大争议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最大限度化解基层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4.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络点制度,重点关注生产经营难度较大、纠纷易发行业企业,深入排查纠纷隐患,规范行业用工行为,帮助企业稳产稳就业。加强劳动人事纠纷隐患协同治理,与调解仲裁机构和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劳动法律监察组织、街道(乡镇)、行业商会(协会)共享信息、协调配合会同有关部门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开展“百名调解员走进万家企业”专项活动。
(二)加强协商和解
5.指导建立协商机制。培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调解意识,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推动用人单位通过负责人接待日、劳资谈话、发放问卷、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员工畅通诉求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投诉咨询应对制度,丰富咨询形式,优化咨询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职工咨询诉求。
6.推动纠纷协商。工会组织协调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等资源,推广和完善劳动者投诉渠道和纠纷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人事争议,提供咨询、解答。 ,以及解释。法律推理、说服与和解。各级工会可以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引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纠纷咨询、咨询和代理服务。
7、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的,工会组织应当主动指导签订和解协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应当主动指导、申请调解。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内容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仲裁案件的证据;但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而商定的事实,不得用于以后的仲裁或者诉讼。作为不利依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雇员和雇主双方同意。
(三)实施多维调解
8.推进调解组织建设。推动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切实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主渠道作用。推动大中型企业广泛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街道(乡镇)、工??会、行业商会(协会)、区域调解等调解组织为支撑的小微企业劳动争议组织以调解员(信息官)为重点的纠纷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和用工行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9、设立调解服务岗位。综合考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设置情况和案件总量,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可以通过人员配备或购买服务来提供。调解中心负责办理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工??会、行业商会(协会)、地区等调解组织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工作。探索推动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纠纷案件较多、职工诉求集中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工会可以安排专人驻场开展纠纷咨询、调解和法律服务,建立常态化的调解、仲裁、诉讼对接机制。
10.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受理登记制度。调解办理、通报指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对调解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考核,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出履约通知书。引导调解组织探索创新,充分发挥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
(四)加强协调联动
11、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联合调解矛盾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纠纷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纠纷应急联合调解机制。进一步优化劳动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案前联合调解质量和效果。要整合资源,建立劳动人事纠纷受理和移送“单一窗口”机制。
12.创建整体协作努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牵头的预防、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发挥优势,派出调解仲裁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共同解决,提供业务支持,并保障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等。
13.加强调解与诉讼衔接。完善调解与仲裁衔接,建立仲裁员互派的调解组织制度。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将引导双方申请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及时巩固调解结果。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尚未调解的当事人先行协商或先到调解组织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解决劳动等适合调解的纠纷。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方式获得报酬和经济补偿。推动劳动人事纠纷“总部对总部”网上诉讼与调解对接,开展全流程网上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等工作。依法实行支付令制度。
(五)强化基础保障
14.加强调解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劳动人事纠纷协商调解能力。调解组织应当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调解员,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广泛聘请法律专家、仲裁员、大善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外交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类调解组织选拔和考核调解员,开展调解员培训,切实提高调解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15.促进明智的谈判和调解。积极融入“数字重庆”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调解、仲裁、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探索委托调解、人民调解、仲裁审查、司法确认一体化,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在一个平台上多方协同化解。加强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开放数据使用权限。利用全国劳动人事纠纷网上调解服务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2333”热线、市司法局“12348”热线、“12351”热线服务等平台市总工会开展远程在线调解,完善手机APP和微信小服务。程序及微信公众号的调解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16.确保工作资金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咨询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财力合理安排资金,为协商调解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和办案设施以及调解组织的设备。
三、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要把劳动人事纠纷多维度处理机制建设纳入安全建设考核,推动有关部门细化考核标准,完善监督检查、考核推广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发展调解组织、体系和队伍,健全调解机制。调解效果评估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和引导大山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规范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决,引导劳动者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附:重点任务清单
附录
重点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1. 强化
源头治理
一、开展宣传引导
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定期长期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的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2.加强预防指导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用党的建设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劳资对话沟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总工会、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推动发布典型案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醒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和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提出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总工会、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纠纷预防。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用人单位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是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等评价的重要因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注重监测预警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准确分析研判劳动人事纠纷形势,及时化解新出现的、倾向性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指导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总工会
4、开展隐患排查
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络点制度,重点关注生产经营难度较大、纠纷易发行业企业,深入排查纠纷隐患,规范行业用工行为,帮助企业稳生产、稳就业、稳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总工会、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10
加强劳动人事纠纷隐患协同治理,与调解仲裁机构和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律监督组织、街道(乡镇)、行业商会(协会)等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其他部门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开展“百名调解员走进万家企业”专项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2. 强化
谈判与和解
五、指导建立协商机制
11
培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调解的意识,通过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谈话、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建立网上联系等方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沟通小组等,畅通工人表达诉求的渠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12
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应对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六、推动纠纷协商
13
工会组织协调劳动法监督委员会、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推广和完善劳动者投诉渠道和纠纷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人事争议,提供咨询、解答。 ,以及解释。法律推理、说服与和解。各级工会可以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
工会联合会
14
企业代表组织引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15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纠纷咨询、咨询和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局,
7、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16
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作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民主协商,促进和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 号
工会组织要主动指导和解协议的签订,推动和解协议的落实。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应当主动指导、申请调解。
工会联合会
18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内容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仲裁案件的证据;但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而商定的事实,不得用于以后的仲裁或者诉讼。作为对他不利的依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雇员和雇主双方同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3. 务实
多元调解
八、推进调解组织建设
19 号
推进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切实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主渠道作用。在大型和中型企业中建立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在街道(乡镇),工会,行业商会(协会)的支持下,建立和改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劳资纠纷咨询和调解机制(协会) ),区域和其他调解组织以及调解人作为重点。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组织的建设并建立专业劳资纠纷。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贸易工会联合会,工业和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
9。创建调解服务位置
20
总体上应考虑建立地方劳工和人员争议中心和案件的数量,如果条件允许,则可以建立内部劳工和人员争议中心。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1
探索和促进工会组织在劳工和人员争议中建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并在许多劳工和人员争议案件和工人的要求都集中。
工会联合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10。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22
实施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花名册系统,并指导各种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改进调解验收注册,中介处理,通知和指导的系统,返回访问访问反馈,文件管理和统计报告。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工会联合会,
企业联合会工业和商业联合会
23
增加了监督实施调解协议的努力,加强对当事方绩效能力的评估,并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方签发绩效通知。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贸易工会联合会,工业和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
24
指导调解组织探索和创新,全面发挥金牌劳动和人员争议调解组织的演示和领导作用,并形成可以复制和促进的成熟经验和特征实践。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贸易工会联合会,工业和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
4。加强
协调和联系
11.改进和改善工作系统
25
在党委员会的政治和法律委员会的总体协调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了与司法管理,法院,劳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形成了冲突的共同调解的工作模式,部队的联系以及信息的沟通,并改善劳动力和人员对调解和人的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合工作系统的争议,将建立和改善主要劳动和人员纠纷的紧急关节调解机制。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党委员会的政治和法律事务委员会东莞茶山律师,
人民在各个层面,司法局,工会联合会,
企业联合会工业和商业联合会
26
进一步优化劳动仲裁与劳动安全监督之间的协调和连锁机制,实施第一次急需责任系统,并提高案例前联合调解的质量和有效性。有必要整合资源并建立一种接受和转移劳工纠纷的“单窗口”机制。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12.构成工作的整体协同作用
27
所有地区和县(自治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地融入由地方党委员会和政府领导的社会冲突和争议的全面机制,以全面发挥其职能在社会冲突和纠纷调解中心的优势,调解和仲裁人员处理劳工和人员争议,参与联合解决,提供业务支持并确保人员,资金,位置,设备等。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工会联合会
13。加强调解与诉讼之间的联系
28
改善调解与仲裁之间的联系,并建立一个中介组织系统,以互相分配。仲裁机构积极指导尚未被调解以首先进行谈判或首先进行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当事方,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9
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组织将指导双方提交仲裁审查申请或司法确认申请,以及时巩固调解结果。加强调解与诉讼之间的联系,并解决适用于调解的争议,例如劳动报酬和通过审议前调解和其他非审议方法。宣传“总部到总部”的在线诉讼和劳工纠纷的调解对接,并进行完整的在线委托调解,音频和视频调解以及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根据法律实施付款订单系统。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
5。加强
基本保护
14。加强调解团队的建设
30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方法来改善劳工和人员争议谈判和调解能力。调解组织应合理地配备一定数量的全日制和兼职调解人,街道(乡镇)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组织应配备至少一个全职调解员。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31
扩大兼职调解员的来源,并广泛招募法律专家,仲裁员,达山律师,劳资关系协调员(外交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和其他专业部队参加调解。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工会联合会,
企业联合会工业和商业联合会
32
指导各种调解组织选择,招募和评估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培训,并有效提高调解人的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意识并增强案件处理能力。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工会联合会,
企业联合会工业和商业联合会
15。促进智能谈判和调解
33
积极地集成到“数字重庆”的构建中,并促进信息技术与调解,仲裁和审判工作的深入整合。探索委托调解,人们的调解,仲裁审查和司法确认的整合,并在一个平台上实现劳动和人员争议的多交叉协作和解。根据工作需求增强数据和信息的互操作性和共享,以及开放数据使用权限。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贸易工会联合会,工业和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
34
使用诸如国家劳工和人员纠纷的国家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市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 12333”热线,市政司法局的“ 12348”热线以及“ 12351”热线服务工会联合会进行远程调解,并改善移动应用程序和微信迷你服务。该计划和微信官方帐户的调解功能为当事方提供了方便,有效的调解服务。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工会联合会
16.保证工作资金
35
将咨询和调解纳入政府采购服务的指导目录。我们应该根据当地现实和财务资源合理安排资金,为咨询和调解工作资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证,加强硬件支持,并为中介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案例处理设施和设备。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6。加强
组织领导
17.执行工作职责
36
各级政党委员会的政治和法律委员会应将处理劳工和人员纠纷的多种机制纳入安全建设评估,鼓励相关部门完善评估标准,并改善监督和检查,评估促进和其他工作。
党委员会的政治和法律事务委员会
37
改善调解有效性的评估和评估机制。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38
人民法院应发挥司法指导,晋升和保护的作用,并加强调解与诉讼之间的有机联系。
各级人民法院
39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调解组织积极进行劳资纠纷调解工作,加强劳动法政策知识培训,并鼓励和指导达山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调解。
司法局
40
金融部必须确保用于咨询和调解工作的资金,敦促相关部门加强基金管理,并最大程度地提高基金使用的有效性。
财务局
41
中小型企业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改善服务系统,并指导中小型企业服务机构,以帮助企业根据法律规范就业,减少就业风险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企业联合会经济信息委员会
42
工会必须积极参与劳工和人员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指导工人根据法律理性地表达其利息要求,帮助工人协商和解决劳动和人员争议,根据法律,根据法律,为工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工会联合会
43
工业和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必须发挥代表性的作用,以指导和支持企业遵守法律并以正直,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改善内部劳动和人员争议解决机制。
企业联合会工业和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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