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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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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关于

时间:2024-12-14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关于烟台开发区住房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缴押金管理的通知

延开建交[2019]125号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防治住房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办公厅关于《关于全面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关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 《建筑业管理办法》(鲁建发[2014]6号)和《关于按照燕建实业有关规定精神》的通知[2017]7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民工工资预存基金(以下简称预存基金)是指农民工工资与项目资金实行分账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后,建设单位将专项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使用,监理公司负责对建筑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进行监督落实。开发区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预存资金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

开发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预付款管理均按本通知执行。

1. 设立专用账户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一般负责承包工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项目开工前,到开发区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 (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存专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商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分包单位的工人。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应当明确专项预付款存款账户的设立和管理,并约定工资工程预付款和工资工程进度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涉及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涉及非招标项目的,承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建设单位工资预付款存款账号、银行收据工资工程预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的,只能设立预支工资储蓄专用账户,并在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

2、专户资金拨付情况

储备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预付款总额暂定为合同总金额的18%,其中:薪资项目预付款占合同金额的2%,其余16%薪资项目进度款按合同金额分摊。建设工期的月数,由建设单位支付至指定预存账户中的不足部分,由总承包企业补足,并由总承包企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计算公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额=合同价×18%

薪资项目预付款=合同价×2%

工资工程进度款=合同价×16%

每月分配工资项目进度款=工资项目进度款(合同价×16%)÷合同工期(月)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工程合同总额将工资工程预付款的2%划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专用账户。开工后,工资工程进度款按月及时划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专用账户。

作为工程付款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确保资金到位。

3、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预存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户资金用于支付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公司、监理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到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上。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承包企业应委托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资项目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及时拨付月工资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资工程进度款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支付。建设单位超过1个月未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工资的,总承包商可以采取立即停止施工等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对工期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总承包企业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建筑总承包公司、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监理公司应成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小组,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维权事宜的监督。建筑总承包企业根据农民工实名登记信息,于每月15日前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队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送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转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建筑总承包企业未按时报送工资清单的,开立预存款专用账户的银行不得支付,并在5日内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将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并向企业记录付款情况。诚信档案。

总承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其招收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现场核查、留存备查。合同必须明确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定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按时支付保证、争议解决等内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总承包公司和监理公司负责审核所属项目分包公司的资质和信用,签订分包合同,并对所属项目部的劳动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月度检查。项目部应安排一名专职劳动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农民工进出登记、建立实名名册、劳动合同签订、日常考勤、工资计算等工作的农民工。

4、专项账户资金使用公告

每月15日前,总承包企业应当将上月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少于15天。符合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承包商开具专户注销手续。 ,账户余额转入合同规定的总承包企业账户。

监理企业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理日志,督促建筑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工程进度款、建筑总承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未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公司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资项目预付款转移时间是监理公司下达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

5、专用账户监管

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必须在开发区设立分行、支行或者营业网点。开户银行应当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专户信息的收集、汇总,监督检查在建项目的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工程施工期间,每月25日前,建设单位将工资工程进度款拨入总承包商专用存款账户,总承包商将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农民工工资及工资报表上报。和上个月的监理公司。设有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专户银行将于30日前将项目总承包公司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工资卡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专项清欠检查,对建设项目各参与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落实。

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工程进度款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纳入年度诚信评价,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提高新开工项目工资押金缴纳比例,限制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

总承包企业未设立预存账户,未按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茶山镇律师,未按时报送预存账户信息的,提交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预存款账户。如有信息,将视情况约谈法定代表人,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将不良行为纳入年度诚信评价、公司诚信等级降低新开工项目工资押金缴纳比例,依法确定市场准入和投标资格。等待限制。项目经理(施工工程师)接受约谈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一年。

监理企业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未按要求监督拨付工资工程进度资金的,给予批评指正东莞茶山律师,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记录不良行为,并纳入年度诚信考核和限制新建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约谈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一年。

开户银行未按规定管理资金、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不得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本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开户银行的资金管理情况。对不遵守托管协议和本通知相关规定的银行,财政局按职责纳入考核管理。

工资储备金是用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主管部门依法冻结、扣划总承包企业预付款存款账户资金时,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建设交通局

2019 年 7 月 24 日

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支专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字)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承包商):

丙方(银行):

丁芳(主管部门):

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清债机构为(开发区清债办,电话)。根据《住房市政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开发区工程建设》中,为保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存专项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按月支付特殊用途人员和农民工工资党的基础。甲、乙方委托丙方作为项目专户资金的托管人,提供项目专户资金的管理,并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经四方友好协商。 、 丁某与丁某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用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第一条 设立专用账户

乙方必须与丙方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使用该专户内的资金。

第二条 专用账户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专户管理。丙方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和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门账户保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2)甲方转入专户的第一笔工资工程预付款(金额为施工合同造价的2%);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委托资金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方、乙方提供委托资金流向信息,并提交专户对账单每月15日前交丙方备查;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的期限自资金转入委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关于注销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函》止。甲方、乙方、丁方出具的《项目》。

第三章 基金托管应提供的信息

第五条 乙方必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的收缴

第六条 委托资金存管

根据施工合同,甲方将预付款和每月工程进度款转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在确认资金到账后,将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委托资金的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信息由乙方提供,乙方对其真实性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提交丙方,丙方直接从专户划转(累计金额以内)工资项目进度款分配)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乙方对工资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督

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丙方将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项目预支款中拨付资金)中提取余额,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同时,乙方应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缴足托管资金后,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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