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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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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历程与队伍建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已近15年。从最初在一些省份试点到现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不断发展和进步。总体而言,我国社区矫正仍处于发展初期。江苏是首批试点省份之一。经过十多年的探索,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人员配备空缺、专职人员挪用、执法力量不足、专职社工缺乏等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关于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可行意见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 基层司法所 执法权空虚
我国于2003年7月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江苏省于2003年成为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局部试点、全面试点、深入试点三个阶段后,目前已进入标准化完善阶段。 15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省已成为常态化。这种常态化下的社会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由于频繁等原因,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困难日益凸显。
一、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社区矫正是不将罪犯与社会隔离,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方法。它是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的各种方式的总称。简而言之,就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可以在社区执行刑罚。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了《江苏省社区矫正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以社区服刑人员为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服刑的囚犯。 《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接收社区服刑的罪犯,为其制作执行宣告书,并在执行期间定期对社区罪犯进行教育和监督。服刑期满的,可以根据表现给予一定的考核奖励和处罚。 ,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社区矫正被终止。
二、基层司法所队伍现状
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要求,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由市司法局领导。市司法局下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县、区司法局具体实施。以YZ市为例,YZ市司法局下设社区矫正所,共6个县(市、区)司法局,即GL区司法局、HJ区司法局、YZ市司法局、JD区司法局司法局、GY市司法局、BY县司法局,3个职能区无司法局和社区矫正工作由YZ市经济开发区综合办公室、山西山景区信访维稳办公室负责管理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信访办公室。这些县(市、区)司法局所辖乡镇(乡)级司法所共87个。
(一)人员配置问题
基层司法机关承担着多项任务,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线力量。从我们对一些基层司法所的了解来看,基层人少而事多,人员短缺,人员配备不满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这已成为基层司法机关面临的严峻问题。司法机关“单打独斗”,人手严重不足。基层人员少、任务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人员少,一些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了司法机关规范化建设进程。在人员严重短缺的同时,司法职位空缺的现象也十分突出。以YZ市JD区13个司法所为例,13个单位政法人员人数为47人,但政法人员人数只有25人,相差近一半,整体空缺人员数量较多。这13个单位中,SB镇司法所、FC镇司法所、GC镇司法所均有专职人员4人,但实际在岗人数只有1人,是人员空缺率最高的单位。除了人员空缺的问题外,一些司法机关还存在专职人员被占用、挪用,无法专职专职人员的情况。
(二)执法权力问题日益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有明确规定将执法权、司法权直接或者间接赋予社会公众。分别是治安派出所和基层法院。为更好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出具决定书。”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二条 第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判决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行收集。自抵达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决。上述文章指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违纪违法的,需要移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无论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还是《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大多明确了司法机关的任务和职责,但没有触及执法权问题。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遇到了一些不及时报告、忽视监督、拒绝接受管理的“麻烦”社区矫正人员……对于这些人,司法所大多是这样的。采用劝说、教育等软手段,即使有“警告”权,但威慑力不足。
截至2018年3月底,YZ市JD区13个司法所专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数量与各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对比,最大比例达到1: 92人(XN镇司法所),而比例最低的达到了1:10(WQ镇司法所),在社区任职的执法人员数量较多,但专职执法人员数量较少很小。同时,这少数执法人员大多是非编制人员,这进一步增加了执法难度。有时处处感到无力、被动,常常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感觉。
(三)专业人才缺乏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遍仅具有突出的法律能力,在思想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并不完全具备专业知识。导致他们教育矫正能力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与社会工作者参与的方式和程度密切相关,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效,江苏省明确了“专职社工与社区服刑人员比例不低于1:15”的硬性要求。专职社工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重视,而京东区的13家单位中,只有两家达到了这一要求。
三、关于基层司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一)倾心奉献编辑推动基层司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机构专门政法编制的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多措并举,多措并举,加强对重建基层司法机构行政编制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职人员投入的;通过公务员招考、安置退役军人等方式,选拔和引进具有一定能力的优秀人才,充实基层司法所队伍,明确岗位职责东莞茶山律师,严格落实专职人员队伍建设。专人、专职、专岗,让社区矫正工作抓得住、管得着、干得着。
(二)多措并举弥补执法力量缺失
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司法机关的执法权问题只能暂时搁置。至于没有执法力量无法更好约束社区服刑人员的问题,最好从其他方面入手:
1.提高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各司法机关要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法规学习,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培育严明纪律、令令禁止的作风。通过严格学习,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思想过硬、业务过硬、吃苦耐劳、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是推动司法行政实现良性循环发展、进一步提升本领、拓宽司法机关工作思路的重要前提。
2.创新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方式。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创新监管方式,尊重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权和隐私,用故事、情感、理性感动人。将现代技术与常规监管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时监测社区矫正人员动态,辅以节日慰问、心理疏导、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援助手段,着力转变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务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着想,减少社区服刑人员的反抗和对抗。
3、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严格奖惩落实。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考核一次。对积极接受改正、工作、生活表现突出、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将及时予以表彰,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予以处罚并集中举报,以便其他社区矫正人员予以警告。无法处理的,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完善司法机关专职社会工作者建设
司法机关接收服刑人员后,需要针对不同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及时指导其参加时事政策、法律知识等教育活动,并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因此,纠偏工作对于纠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人员的专业要求比较高。社会工作者作为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社会力量,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司法机关接收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办理对接手续,然后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联系和沟通,根据各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措施。囚犯。规划方案。定期组织和督导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观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帮助服刑人员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引导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
司法机关要在现有人员基础上,继续扩大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数量茶山镇律师,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人员保障。同时,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专业能力,确保专业优势得到充分发挥,需要综合分析、统筹协调。同时,还需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进一步激发社工积极性,保证专职社工队伍的稳定性,从而进一步巩固社工队伍的稳定。社区矫正结果。此外,基层司法所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司法所配备人员,解决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通过发展志愿服务,充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好社区矫正教育和帮扶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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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余杰
排版:尤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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