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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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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提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编者按】近年来,我院不断探索总结类案裁判方法的工作机制,重点优化评审委员会对审判实践的指导职能,形成了统一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全面推进审判工作的完善。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和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司法裁判质量,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大家,供参考。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受托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金融机构的案件。一定时期内的证券、期货等市场。 、本次资产管理活动产生的合同纠纷。本类案件中的非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同,有必要统一裁判标准。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了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资格办理
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VIP项目财务管理协议》,并委托A公司对其证券账户内的150万元进行操作。协议期满后,委托资产结算后出现损失24万余元。经查,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等。张认为,A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因其订立的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该合同应当无效。 A公司认为,委托理财不需要受托人具备相应资质,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有效。
案例2:涉及委托理财合同最低担保条款的认定及处理
李某与顾某达成委托理财协议。李某支付给顾某100万元,顾某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顾先生向李先生承诺,一年后将返还全部本金和20%的年化收益,超额收入归顾先生所有。投资过程中,李某与顾某就投资领域、买卖时间、价格等多次协商,理财结算后,委托资产损失28万余元。李称,协议中约定的保本和固定收益条款符合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双方名义上的委托理财实际上是民间借贷,顾某应按约定偿还本息。顾某认为,双方关系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的条款属于最低保证条款,应属无效,投资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本人承担。
案例三:涉及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损失分担
任某与B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委托协议》,约定任某委托B公司投资理财,到期进行资金结算。若结算结果为盈利,双方按50%比例分享收益;若结算结果为损失,则B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结算后,投资损失超过50万元。 B公司认为上述协议中的最低保证条款无效,该无效保证条款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B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应由任某本人承担。任某主张合同应有效,委托理财造成的损失应由B公司全额承担。即使因担保条款导致合同无效,但B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委托理财的公司,被欺骗了。任某明知道不可以就担保条款达成协议,还是签了合同。其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案例四:委托理财合同审判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杨某与刘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同意为刘某提供100万元资金投资证券市场,投资范围仅限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委托理财三个月后,委托资产结算后损失近30%,而同期“上证50指数”下跌约5%。杨某随后提出终止委托理财合同,并认为从委托理财结果来看,刘某没有按照约定投资“上证50指数成分股”,否则不会造成巨大损失。杨某认为,刘某在投资过程中未按照约定进行理财,未尽到注意义务,要求刘某赔偿因委托理财造成的全部损失。刘某认为,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后果。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一)受托人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难以认定
对于受托人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法院的争议主要在于:(1)委托理财是金融机构专营业务还是特许经营业务; (二)受托人是否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一种观点认为,委托理财业务属于需要行政许可的金融业务。需要对受托人的身份进行适当限制,并对受托人设定一定的准入要求。将委托理财活动合法化并不适宜。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民间委托理财活动,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精神,认定委托理财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的依据不足。独家或特许经营。 ,因此不宜轻易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低保条款识别和处理困难
首先,最低保障条款的确定存在争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约定保证本金不损失、保证最低本金和利息收益的协议属于保证条款,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保证损失上限的约定是否属于最低保证条款等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此外,最低保证条款有效性的认定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观点:(1)条款效力说。该观点认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有效。 (2) 该条款是可撤销的。这种观点认为,担保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应当撤销保证条款,否则应当承认保证条款的有效性。 (3)该条款无效。该观点认为,担保条款违反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承担风险的基本规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担保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的有效性。 (四)合同无效。该观点认为,保证条款应当无效,而保证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目的密切相关。因此,担保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三)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处理困难
委托理财合同有效期内,委托财产发生亏损或者盈利的,按照合同和民法典合同部分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对于受托人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取得的资金和金融资产应如何处理、基于无效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行为是否成立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合同有效。此外,如何处理委托资产的损失或收益也存在困难:(1)委托资产发生损失时,委托理财产生的损失是由受托人还是委托人承担,还是由委托人承担?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吗?责任; (二)委托财产获利的,该获利部分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该部分是否应当视为委托财产的孳息归委托人所有,还是应当视为受托人的财产劳动所得,归受托人所有。
(四)举证责任分配困难
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客户往往不知道资金的详细交易状况。要求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受托理财过程中违约或未履行信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也是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民间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首先以民法总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其次,要坚持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宗旨,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协议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最后,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益,特别是妥善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息、资金、技术的不对称,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合理地。
(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法院审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首先应当区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
一、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往行为,当事人约定分割借款;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财产,并获得一定数额的报酬或者股息。区分委托理财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实质目的是资金借贷还是委托理财。
2、与信托合同的区别
信托合同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分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不得参与或者干涉受托人的具体经营活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财产的所有权不转移。受托人仅代表客户管理证券、期货、国债等资本市场上的资产。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财务管理行为进行指示。
3、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合伙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商业目的而共同分享利益和风险而签订的协议。委托理财合同当事人无意共同经营业务。受托人通常只需按照协议管理和经营委托人的财产即可。另外,根据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财产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后,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属于委托人。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依法审查合同的效力,然后根据合同的效力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效力审查中,除了审查一般合同效力的要求外,还应对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和内容进行审查,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司法引导。
1.审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一)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下,依法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等可以作为委托人签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需要说明的是,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法律在部分投资领域对外国投资者作为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甄别。 。
(二)审查受托人主体资格
当受托人为自然人时,一般来说,委托理财无需经过章程批准。但如果受托人是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则应进一步审查受托人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进一步审查受托理财的内容、业务资质、主体资格、业务范围等。受托人委托理财的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需要进一步区分超出事项的性质:超出事项属于一般经营范围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超出范围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超出范围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超出的事项属于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因受托人违反了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例如,案例1中,A公司委托理财的内容为证券资产管理,超出了其经营范围。根据《证券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A公司签订的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且证券业务属于限制性业务,需要审批。因此,《VIP项目财务管理协议》因违反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违反财务管理秩序
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发现委托人、受托人涉嫌通过受托理财活动非法操纵股票价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处理。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第十一条规定,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等刑事犯罪的,委托理财合同并不一定因涉嫌犯罪而无效,但对于涉及新金融资产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强制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同效力分析。 ,应确定合同的有效性谨慎地。
(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低保条款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委托理财的盈亏应由委托人承担。实践中,受托人为了吸引投资,往往会约定担保条款,保证委托人的收益、本金或损失限额。因此,担保条款成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1、最低保障条款的确定
担保条款是指无论委托理财盈亏如何,都允许客户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甚至获得收益的条款。具体形式不仅限于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还包括单独签订担保协议或出具承诺。担保条款的本质是投资理财风险分配,即委托人不承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收益不足或本金损失的风险东莞茶山律师,而是将风险转移给受托人和其他实体。因此,确定最低保证条款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是本金应承担的投资风险的重新分配。
司法实践中,担保条款主要包括保证本金不损失、保证本息最低回报、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损失上限、后续承诺弥补损失、保证本金和利息固定回报等六种协议。没有损失管理费。其中,保证本金不损失、保证最低本息回报的条款为保证条款,无需进一步细化。下面就其他四类协议是否属于保证条款进行分析。
首先,判断保证本金和利息固定回报的协议是否属于保证条款。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审查是否有委托理财项目、资金去向、操作方式、委托人是否参与投资理财活动、是否有相应的利润分红等来查明合同目的。委托人在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了解具体投资理财项目,并对投资项目的客观风险有一定了解,且受托人实际将委托资金投资于委托人的,相应的财务管理项目,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委托关系。财务关系。
例如,在案例2中,顾某承诺到期时返还李某的本金和年收入的20%。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存在争议。因此,应当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来分析合同的性质。从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李某将这笔钱委托给顾某进行投资理财,是为了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是将钱借给顾某。从实际表现来看,委托理财业务是真正开展起来的,李某一直是知晓并参与的。因此,应认定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且保证本金和利息固定回报的协议属于保证条款。
其次,判断保证本金损失上限的约定是否属于最低保证条款。保证损失上限的约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约定超过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二是约定损失超过一定金额或比例由受托人承担。二是约定当委托人交付的资产达到或超过一定风险限额时,委托理财行为立即终止,委托人收回经营权和资产控制权。上述第一种形式的实质是委托人仅承担固定的损失风险,超出此范围的委托理财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受托人承担。本协议符合保证条款的实质判断标准,应视为保证条款。第二种形式与一般保证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一定的损失限额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终止条件。当委托资产达到一定损失程度时,委托人可以要求终止委托理财关系。不存在重新分配委托理财风险的协议,因此此类协议不应被视为担保条款。
三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条款,但受托财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的弥补损失甚至收益的承诺被认定为保证条款。因为此类承诺不是在委托理财损益无法确定、委托理财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重新分配的情况下作出的,而是受托人在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作出的承诺。确定后,受托人对其自身民事权利负有责任。免费处置不应被视为保证条款。
四是确定受托人在委托资产发生损失时不收取委托管理费或者报酬的约定是否属于担保条款。担保条款的本质是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重新分配,投资风险指向委托资产的本金。双方约定在委托财产发生损失时不收取管理费或报酬,投资风险不由受托人承担。委托理财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此类协议不应视为担保条款。
2、最低保障条款的有效性判定
在审慎认定最低担保条款的基础上,并考虑民商法基本规则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最低担保条款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保证条款规定受托人应当承担非其过错造成的损失,这就与委托合同无关。基本规则是违背常理的。
其次,合同当事人围绕最低保障条款约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不平等,免除了委托人的投资风险,违反了民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受托人签订的担保条款无效。这一点在九人会议纪要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虽然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不宜全面适用上述法律法规,但法律针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对于规范一般主体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第四,在高风险的金融市场,最低保障条款约定与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基本规则相冲突,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最低保证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一般应认定无效。
三、无效保证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当担保条款无效时,担保条款是否对合同整体有效性产生影响,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例如,案例2、3中,客户因受托人承诺保证委托人安全而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如果没有担保条款,委托人就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条款应视为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从委托理财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在较为简单的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键权利义务是由保证条款确定的。此时,担保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核心条款。
如果担保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则担保条款无效将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最低保证条款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部分有效性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责任
1、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及处理
(一)委托资产损失的范围及计算
首先,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利用利润的损失。其次,委托资产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为: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控制权返还给客户委托资产的,不仅包括委托理财的剩余资金和金融资产,还包括客户交付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当事人未办理委托财产移交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应当尽快办理委托财产移交。否则,扩大相关投资和财务管理损失将由不配合交接的一方承担。此外,当委托财务管理合同有效时,如果当事方有任何其他关于计算损失资产损失的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公平原则,则该协议应占上风。
(2)处理托付资产上的损失
在委托资产的负责人遭受损失之后,如果双方达成关于通过谈判共享损失的协议,则应尊重当事方的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应根据委托财务管理合同是否有效,进一步应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只要合同有效,如果委托的财务管理合同到期,双方终止或合同均由协议终止,如果委托资产处于损失状态,则原则上,受托人应遵守合同,根据合同扣除收到的合理薪酬,并将剩余的余额转移到返回给客户的情况下,授权财务管理的损失应由客户本人承担。
如果受托人在委托资产管理过程中违反合同,则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委托财务管理合同中的核心义务是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正确管理委托资产。合同履行期间,受托人对合同的共同违反包括:(1)未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投资范围或对象进行投资; (2)在委托财务管理期间挪用和挪用委托资产,未能正确管理委托资产,未能履行义务以确保对托管资产的独立管理; (3)未能按照委托财务管理到期或终止,未执行清算义务并分配合同中规定的委托资产; (4)其他违反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此外,如果校长知道受托人的行为不当,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则他将对增加的损失负责。
例如,在案例4中,杨和刘清楚地同意了授权范围,也就是说,投资范围仅限于“上海50指数构成股票”。如果刘未能遵循杨的指示,并在授权范围之外进行投资和财务管理,那么他就违反了合同,应受到惩罚。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赔偿因这种行为造成的授权资产的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根据《民法》第157条,《民事法律法案》无效后,应将该法案造成的财产归还;如果无法退还或无需退还,则应以折扣价进行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当托付的财务管理合同无效时,由于委托金融管理合同的无效,无法撤销金融交易的行动和结果。只有根据既定的事实来处理授权资金的损失。其次,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过错的审查应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过错,以使合同无效。在确定故障时,有必要专注于检查委托财务管理合同,合同过程和其他因素的当事方的身份。实际上,委托方通常是委托财务管理合同的供应人,并在委托的财务管理合同结束时发挥了领导作用。此外,它知道关于最低担保条款的协议无效,但仍然对委托人做出最低保证承诺。因此,委托方对合同无效。有更大的错。客户清楚地知道,金融市场有很大的风险,但仍依靠受托人的保证诺言签订合同,这也是一定的错误。第二个是损失受托资产的信托和受托人的错。例如,受托人是否在受托财务管理流程中履行审慎和关注的义务,以及客户是否采取及时的措施以防止在得知受托人的不当行动后,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最后,根据审查双方对合同的无效性和授权资产损失的缺陷,将适当处理授权资产的损失。此外,需要特别关注投资和财务管理高度风险的事实。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受托人是否履行其审慎义务,都不能仅根据财务管理结果来判断,但应根据受托人的受托财务管理行为来判断。
2。委托资产收入的计算和处理
(1)计算委托资产收入
委托资产收入的计算方法是: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双方按照商定的财务管理收入分配了一部分,则双方获得的收入也应在总财务管理收入中计算。
(2)处理委托资产收入
托付资产获得利润后,受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主要争议是分配利润。如果参与委托财务管理关系的各方通过谈判达成了关于收入分配的协议,则应尊重双方之间的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茶山镇律师,则应根据委托财务管理合同是否有效并且适用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财务管理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
如果合同有效并且委托资产处于有利可图的状态,则原则上,受托人应在根据合同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和合理的偿还后,将所有余额(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归还给入口处。受托财务管理投资的收入属于客户。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无效性意味着缺少有关受托人报酬和利润共享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托人声称客户支付薪酬或分配委托财务管理的利润,则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客户可以根据公平的原则来支付受托人的部分,并考虑到所提供的服务,例如所提供的服务受托人和对利润的贡献。其余的属于客户。
(5)在私人委托财务管理合同纠纷中分配举证责任
在对委托财务管理合同的争议审判中,“索赔人应提供证据”的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仍应遵循。同时,应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客户承担初步的首要负担
如果客户声称双方构成了委托的财务管理关系,并且受托人在资产委托管理期间未能履行其审慎和关怀的义务,则客户应承担最初的证明负担。客户应首先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具有委托的财务管理关系,并且已授权资产已交付。
例如,在情况4中,杨提供了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财务管理关系以及委托资产的实际交付。他还提供了证据证明,托管财务管理在三个月内损失了近30%的托管资产,而同期“上海50指数”下降了约30%。 5%,因此,根据委托财务管理的结果,它有合理的怀疑刘的运作超出了授权范围。如果客户能够获得诸如受托人管理资产的交易记录之类的证据,则应根据交易记录进一步提供证据。
2。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由于在委托的财务管理合同中,客户将资产移交给受托人的投资管理,以基于对受托人或财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信任,受托人可以访问客户的财务资产和所有交易记录,受托人是相对而言,客户具有更强的产生证据的能力,并且处于信息有利的位置。考虑到委托财务管理活动的特殊性,当委托人履行其初步举证责任时,受托人应承担证明的负担,即在受托财务管理中没有违反合同,并且已履行其履行其义务谨慎的关注。
例如,在情况4中,当杨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时,受托人刘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他勤奋而认真地履行了委托的财务管理义务,包括托付资产的下落以及是否属于将资产投资于商定的范围,是否盗用委托资产,是否将托??管资产与其他财产混合在一起,等等。
4。其他需要解释的问题
当法院确定委托财务管理合同的有效性与当事方的索赔不一致时,法院应加强对当事方的解释,并将合同的有效性视为案件的重点。除了对委托财务管理合同提起诉讼外,双方还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以索取损害赔偿责任,在委托财务管理引起的纠纷中。但是,由于侵权纠纷的权利的依据与合同纠纷中的依据不同,因此本文不会讨论它。
(根据Ren 和民事法院提供的材料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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