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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案件类型及应对处理原则:
东莞茶山律师获悉
01
股权转让案件类型及处理原则
作为标的物特殊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共同的负担和处分问题一般可以通过民法规则解决。但股权因素体现了该类纠纷的特点,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商法。在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时,还需要坚持商业外观原则,保护商业合同自由。 、维护关联关系的稳定性等商法原则。
识别合同权利义务的对象、区分纠纷事实的纠纷类型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以下对常见的两种主要股权转让纠纷类型进行详细分析:
1、普通股权转让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外部人之间纯粹以股权价值投资为基础的交易,多表现在支付股权转让费、交付股权等方面。涉及较多的是因尹产生的问题。阳合同、全面履行、瑕疵转让、目的不能实现后法定解除。
2、专项股权转让纠纷
此类纠纷在审判过程中往往难以处理,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包括:
(一)关于转让条件的股权转让纠纷
设定转让条件的股权转让纠纷,如横向涉及公司章程和法定转让限制、纵向涉及社会控制权转让限制等。股权自由交易是一项原则,但由于立法对于股权转让违法限制的救济措施并没有明确,可能会造成审判上的困难。
(二)为获取公司控制权而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
以获取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股权转让纠纷,往往涉及公司治理权利的调整,如董事会改选、法定代表人变更、正式账簿及印章转让、如何解决合同协议与公司制度的冲突东莞茶山律师,如何判断控制权转移和合同终止,是审判中的难点。
(三)以收购公司资产为目的的股权转让纠纷
在以获取公司资产为目的的股权转让纠纷中,合同的目的除了获取公司的控制权外,实质上还包括公司相应的资产或资质。当股权与资产交易不同步时,难以确定合同目的、根本违约、法定解除以及解除后果的处理。
(四)部分股权转让纠纷
部分股权转让纠纷,如股东一致行动协议、股权代理协议等,以表决权转让为目标,涉及股权性质,这就决定了股东在处置自己的股权时,必须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处理好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的内部关系,以及股东与债权人、公司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必须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五)“名实不符”的股权转让纠纷
“名实不符”的股权转让纠纷,合同多以融资为基础,并附有相应的股权回购条件,如对赌协议、清晰股份与实际债务等,涉及合同之间的区分有效性和合同履行、回购条件的判断等难点。
02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审查要点及认定规则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审查是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起点,主要涉及主体要求、主体要求、意思表示要求等审查。
1、主要要求审核
(一)特殊主体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公司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涉及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审查其是否遵守与该等主体相关的法律,如《国有企业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规定。
(二)股份公司特殊主体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审查:
1、持有股份的期限;
2、股权转让交易发生的时间及间隔时间;
3、转让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的比例;
4、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限制。
(三)未缴纳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
出资期限未届满或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转让股权发生争议的,公司章程对转让股权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遵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听听争论。
(四)涉及匿名投资的股权转让
涉及隐名股权的股权转让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审理情况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名义股东转让股权,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应当将名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
2. 科目要求审核
(一)真实转让标的的认定
当事人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转让标的存在争议的,应当注意股权转让与经营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出售等其他交易的本质区别,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1、合同标的;
2、订立合同的目的;
3、合同权利义务的安排;
4、表演行为特征。
(2)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目标公司因素审核
根据某些股权转让标的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状或者依职权审查下列情况:
1、公司类型;
2、是否已上市;
3、公司股东结构;
4、股东持股类型;
5、控股权是否转让等
(三)国有股权转让审核情况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值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受损。审核时应注意:
1、国有股权持有人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须履行审批程序;
2、依法评估批准,或者报有关部门批准,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3、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商转让的外,一般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四、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核
外商投资合同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股权转让合同等。注意审查:
1.外商投资准入是否纳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处理;
2.负面清单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投资领域?
3、涉及禁止投资领域的合同无效;
4、涉及限制投资领域的合同因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而无效,生效判决前符合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仍有效;
五、在生效决定作出前东莞茶山律师,禁止投资或者限制投资项目被列入负面清单的,合同有效。
03
审查意向表达要求
一、“阴阳契约”的回顾
对于同一股权转让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对实际合同对价存在争议的,应注意审查:
1、双方股权转让的谈判过程;
2、双方是否持有合同正本;
3、转让价格以外的其他转让条件和义务;
4、股权转让支付及股权交割;
5、公司的财务记录、资产市值和经营状况等。
2、夫妻关系期间股权转让的审查
涉及“配偶股权”转让的案件应认真审查:
1、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配偶一方对股权转让有异议,首先需要查明是否有这样的书面协议。
2.人民法院转让配偶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应当重点审查配偶另一方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事项,受让人是否善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另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对股权转让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股权转让担保审核
名为股权转让合同,但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担保。您应注意查看合约的特点: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同意将股权正式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将股权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折价股权来偿还债务。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同意将股权正式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将股权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如果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股权将返还给债权人。债权人拥有。
3、合同约定的股权已登记为公司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权转让担保,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确认股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债权人解释变更申请是为了根据担保权法律规定请求拍卖或拍卖股权。债务应当先通过变卖或者折价资产清偿。
04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审查要点及认定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目的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内容合理性等约束条件为依据的。不具备其中一项条件的,要么满足撤销条件,要么被视为无效。在审查股权转让、股权归属和股权转让有效性的过程中,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无疑是基础。
1、无效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一)因合同主体不合格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审查要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股东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进行股权交易;
2、未经权利人授权进行股权交易。无代理权的股权交易未经权利人认可,不构成明显代理。
(二)虚假故意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认定的审查要点
1、主观因素
意思表示与实际真实意思不一致,虚假意思表示与相对人合谋,达到欺骗第三人的目的,但这种目的并非必要。
2、客观要求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虚假的股权转让意向掩盖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以其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掩盖真实的股权转让行为。大多表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缺乏股权转让价格谈判、目标公司负债调查等规范动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实际价值,股权转让价格缺乏合理性,且无合理解释。 ,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事实。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费未足额支付等特殊关系,就认定存在虚假意思表示。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审查要点
1、主观因素
故意说的恶意是指不良动机,即合同当事人出于一方私利的动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重点关注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应受谴责性。
2、客观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项目条件
对于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达到足以消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未经证实的恶意串通事实。
例如,如果配偶一方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客观上减少了夫妻双方可分割的共同财产,而股权受让方作为交易对方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则该配偶方受害方。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因恶意串通而认定合同无效,则必须是股权转让双方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不包括串通行为。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与第三方之间。
(四)根据合同违法内容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审查要点
1、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审慎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考虑该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法律后果、交易安全保障等因素确定其性质,并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2、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3、违反规定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规定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该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某项监管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必须根据监管对象、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等综合考虑,并在裁判文书中提供充分的理由。 。
2、可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一)因重大误解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要点
1、当事人因重大误会而有意转让股权;
2、重大误解的内容必须是对标的公司经营状况、股权价值等合同重要内容的重大误解,从而导致合同的订立;
3、一般情况下是由于快递人自身疏忽造成的,即由于自己粗心大意造成的。快递人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视为误会;
4、误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可能给误会人造成较大损失;
5、至于该误??会是否确实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不应作为重大误会的必要条件。
(二)因不公平而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要点
1、主观因素
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因缺乏经验或者谈判不利而表达了自己的意图,受益方具有利用对方缺乏经验或者谈判不利的主观故意。如果受益方不存在这种主观恶意,利益失衡只能视为正常的经营风险。
2、客观要求
如果合同内容客观上不平衡或者不平衡,主要问题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需要考虑股权的真实价值、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工商登记材料等。
3、时间要求
不公平现象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后,股权价值可能因市场客观变化等因素发生变化,属于正常经营风险。
4. 程序要求
有权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为受损害方。
(三)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而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要点
1. 欺诈行为的认定
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通常表现为股权转让方主观上未如实披露或故意隐瞒实收注册资本、逃避出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如逃税等)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域名等)的价值、目标公司资质的风险等,诱使受让方因欺诈而犯错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法律、合同或交易惯例有义务说实话的情况下,沉默才构成欺诈。
2、胁迫的判断
(一)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故意的;
(2)存在胁迫,即行为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使被胁迫者产生内心恐惧感;
(三)胁迫行为不合法的;
(四)被胁迫人不自由表达意图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需要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背景、过程(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上述胁迫构成要件。
(四)撤销权行使审查要点
主要涉及行使期限的审查,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无异,不再赘述。
(五)无效、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后果审查要点
1、在确定合同当事人获得的股权、金额等的回报时,必须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贬值的因素;
2、需要返还的股权现状,以及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折价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交易双方约定的价格确定,同时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获得的利益;
3、是否发生了需要赔偿的损失以及损失数额,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损失的股权增值或贬值因素合理确定责任范围。确定股权收益范围时必须考虑已经考虑的事项,避免出现双倍收益或双倍损失的情况;
4、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并获取相关利益、是否交付证书、是否改选董事会、是否作出相关决议等。
结论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民法规则和商法规则的双重指导。同时,有必要区分合同行为和公司行为,构建关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商法规则,统一判断标准,规范公司治理。 ,平衡各方利益。
作者简介
付伟芬,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审判监督庭三级高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政法大学。多次被评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办案标兵、办案专家、研究先进个人。入选上海法院首批实务专家,并多次获奖。主持全国首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匿名持股案件,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多起案件被评为上海法院参考案例、优秀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示范审判等。连续14年撰写上海法院党委项目、上海法院重点及审批项目,参与多项国家社会并被评为优秀科技基金项目。主要领域包括民法、商法、公司法、仲裁、破产等; 10余篇论文获国家级奖励。曾获全国征文比赛一等奖等奖项,在《人民司法》、《法律应用》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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