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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庞某运与某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9-01 【转载】
- **基本案情**:2017年9月,庞某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东莞茶山律师约定出租人购买奔驰牌小型轿车出租给承租人,车辆总价28万元,租赁期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止,每月租金10,725元。如承租人不按期给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承租人仍应支付车辆收回前的租金和违约金。合同履行期满,车辆所有权归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2.8万元作为保证金,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没收。庞某运逾期支付租金,某租赁公司于2020年6月取回车辆并处理出售获9.8万元,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庞某运支付租金,没收保证金等。 -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庞某运未依约支付租金,构成重大违约,某租赁公司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庞某运赔偿租金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及损失填补原则,9.8万元车辆处理款用于抵扣庞某运应付租金。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对某租赁公司诉讼请求包含的违约责任款项可一并处理。判决解除涉案《车辆租赁合同》,庞某运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租金57,155元,某租赁公司依约没收保证金2.8万元。 - **典型意义**: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茶山律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对违约责任款项一并处理,支持合同解除权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