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时间:2024-04-22  【转载】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而未对履行顺序作出明确规定之时,应共同遵守并行履行义务原则。


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在对方尚未履行完毕尚需继续履行的时候,即可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若对方于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则有权相应地暂停自己相应的履行要求。


2、顺序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负有债务时,需按照预先设定好的履行顺序进行履行。


若先履行义务的乙方未能及时践行承诺,那么后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暂时停顿履行义务。


当先履行义务的甲方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存在违约情况时,同样地,后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暂停自己的履行行为。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在既有债务关系之外,又承担着新债务且具有明显的履行先后顺序之时,若先前履行义务的一方掌握了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对方已经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则在确定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交适当担保之前,该履行义务人享有暂时中止履行自身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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