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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有:
1.按指示处理事务;
2.亲自处理;
3.报告义务;
4.转移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