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顾问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企业位置
按《合同注》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免除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提供条款一方应提请对方予以注意,若对方要求解释,提供条款一方还应予说明。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免责格式条款提供方所负有的“提醒义务”,但是该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条款提供方未尽提醒义务的法律后果。有观点认为,如应尽而未尽提醒义务;则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专家认为,如果提供免责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提醒义务,相对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方可以在法定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在被撤销之前,该条款应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