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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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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权限有哪些

时间:2020-06-20  【转载】

  1、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规定,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


  (1)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2)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义务,都应代为履行。


  (3)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仅有权代原告处分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等,而且有权处分原告的实体权利,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


  2、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规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


  (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委托人授予的,其代理权限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委托人的授权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即只在委托书上证明代理人仅有权代为诉讼行为;


  (3)特别授权,即委托代理人不仅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还可代为处分当事人的某些实体权利。特别授权要有委托人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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