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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签订投资协议注意问题

时间:2020-01-01  【转载】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第一,虽名为投资,但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有的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则无论取得收益否,应视为借贷。


  第二,虽名为投资,但投资协议中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


  第三,虽名为投资,在自己的账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被投资方却没有资本金形成的,则应为借贷。


  第四,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


  第五,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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