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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可提前要求还款

2010年2月24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收执,约定2010年7月底还款60000元,年底还40000元,余款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还清。但第一笔借款期限逾期后,被告分文未予偿还,而且去向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

    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第一笔借款60000元,而且去向不明,无法联络,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原告只能按欠条约定要求被告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还清借款。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了只要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该借款分三次履行,现在其中的第一笔60000元已到期,被告分文未还,而且去向不明,被告行为已表明不履行不主债务,构成了违约。原告可依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要求解除合同,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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