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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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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被捅伤,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

    两名初中生只因身体上有一些碰撞,竟引起报复推搡,甚至造成一方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害学生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9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被告莫玉强、黄明芳赔偿原告庞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的4482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9829.6元。

原告庞文与被告莫华同是庆丰某中学初一就读学生。2012年12月10日早上,在教室的走廊处,原告庞文在行走时不小心碰了被告莫华一下,被告莫华就回了原告庞文一拳。当日12时许,心生怨气的原告庞文带着三名同学去到被告莫华宿舍,想教训教训莫华,出口气。原告庞文大声责问:“莫华你怎么这么小气!不就是走路时不小心碰了一下,用得着打我一拳吗!”见被告莫华不出声,气急败坏的原告庞文便扇了被告一耳光,被告遂还了原告一巴掌。之后,原、被告互相推搡,在推搡中被告用水果刀往原告腹部猛捅了一刀。事发后,原告庞文被庆丰某中学老师送往贵港市港北区庆丰卫生院急救,经过紧急处理后转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下肺裂伤,左侧膈肌破裂,左侧包裹性积液;左上腹开放性刀刺伤,胃穿通伤,脾裂伤,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左侧结核性胸膜火。花去医疗费47794.24元。之后根据医嘱,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2月27日、3月29日、4月25日分四次到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结核药物,每次270.7元,共1082.8元。期间,庆丰三中垫付了9000元,被告莫华之父莫玉强给付了10600元。

    【争议】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与原告的责任分配;二是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三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庞文与被告莫华因事发生争执,最终发生被告用刀捅伤原告的事件,双方对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过错,但被告莫华用刀捅伤原告庞文的行为较为恶劣,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故被告莫华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庞文与被告莫华的过错责任比例,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为2:8较为恰当。被告莫华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告莫玉强、黄明芳作为被告莫华的监护人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庞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等总计44829.6元,扣减已支付10600元,尚应赔偿3422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请求为30000元,法院认为过高,酌情支持5000元。

    对于被告庆丰某中学是否承担本案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该种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如果学校行为存在过错,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或者致人受损,学校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用刀捅所致,该行为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学生的个人行为。而且学校在每周一升旗和周末星期五放学时,都有全校安全教育科目,平时课堂也安排有安全教育科目,学校已尽到相应安全教育义务;伤人事件发生在中午吃饭时间,学校不可能随时派人监视学生吃饭;事件发生后学校及时控制局面,并及时送伤者到医院治疗,期间学校也已经垫付9000元医疗费。原告也承认了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陈述学校在哪方面存在过错。因此,学校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故不应当对原告受伤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用刀捅伤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的问题。构成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是用手互相推搡,没达到被告必须用水果刀捅伤原告才能制止的程度,故被告莫华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更谈不上防卫过当。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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