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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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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20万 “老赖”夫妻房屋易主

“吴某波、王某云,若受让方吴某涛在8月14日前并未将全部价款存入法院代管款账号,申请执行人将依法申请本院对你们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你们有何异议?”8月10日,在藤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执行法官黄深功对两被执行人发问。
    “没有异议。”一对“80后”夫妻坐在沙发上,低着头回答道。

    “既然没有异议,那我宣读一下你们三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无误后你们就签名并捺印:一、乙方(被执行人吴某波、王某云)自愿并经甲方(申请执行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23.5万元将乙方共有的位于藤州镇河东三区安泰新城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转让给丙方(受让方吴某涛);二、丙方必须在2015年8月14日前将全部价款23.5万元存入藤县法院代管款账号,此款作为归还乙方欠甲方的贷款本金20万、利息6358元,诉讼费2150元以及执行费2900元,合计211408元。余款退回给乙方;三、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同意并协助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撤销抵押登记。你们对上述协议有何异议?”

    “没有异议。”甲方法定代表人回答道。

    ……

    原来,被执行人吴某波、王某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两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等内容,《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了用两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藤州镇河东三区安泰新城x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两被执行人并没有依约还款付息,多次催收无果后,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吴某波、王某云签订两个合同,责令还款付息及确认对用于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经藤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执行人愿意分两期在13天内还清全部本息。然而履行期限届满两个月后,两被执行人仍未还款付息,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法官找到两被执行人,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但两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

    最后,法官对两被执行人下通牒:“如果五天之内你们再不还款或没有可行的还款方法的话,我们将依法对你们用于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费用由你们承担。”这下两夫妻急了,第二天主动找来受让方吴某涛与申请执行人一起洽谈还款事项。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了开头那一幕的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老赖”夫妻的房屋却是要换主人了。


来源:藤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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