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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位于通州区新华南路16号院1号楼通往楼顶的通道门打开
又称契约。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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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虽划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但同时亦划定,对于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应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条件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尺度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且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法律咨询:
合同是指同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天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位于通州区新华南路16号院1号楼通往楼顶的通道门打开,答应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律师回答:
2002年1月26日,原告与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原告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佟麟阁大街16号院1幢14层1409号商品房一套。理由是原告、被告签订的物业治理协议及装修划定中“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禁止在楼宇外墙上及楼顶露天平台上安装花架、防盗护栏、窗框、天线或遮蓬等物件”虽没有明确商定禁止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该“等”表明禁止安装的项目尚未列举完全,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举措措施,双方签订装修划定的时间是2003年前后,不能苛求被告对太阳能发展的预期,故对该条款应做扩张解释,“等”字应包括所有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附属举措措施。 2006年12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在新华南路16号1号楼的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双方不合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后被告将新华南路16号1号楼通往楼顶的通道门锁住,禁止原告在该楼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原告入住时,与被告同时签订了《北京北方xx小区物业治理协议》(以下简称物业治理协议)及《北京北方xx小区装修治理划定》(以下简称装修划定),在装修划定中,双方“商定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禁止在楼宇外墙上及楼顶露天平台上安装花架、防盗护栏、窗框、天线或遮蓬等物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关划定属任意性划定,且以不影响质量和安全为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2004年3月2日,原告与xx房地产签订《增补协议》,商定该套房屋的座落由通州区佟麟阁大街16号院变更为通州区新华南路16号1号楼14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划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