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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继父母死亡后可否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豁免

 [案情]:被保险人万小某,未成年,2000年其父万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儿童快乐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万小某在保险生效日起至18周岁,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2001年,被保险人万小某的父母离异,万小某随母吴某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吴某,后吴某于2001年与鲁某某结婚,鲁某某无婚史,吴某、鲁某某共同抚养教育万小某,万小某之生父万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3年鲁某某遇意外事故身故。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分析]:对此情况,笔者有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鲁某某并非被保险人万小某之生父,所以鲁某某意外死亡,万小某的保险费不能豁免。
 
    第二种观点认为:鲁某某意外死亡,可豁免万小某的50%保险费,但应约定,如万小某之生父万某以后因意外死亡,不能因此再豁免。本案中主要渋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我国民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生父母子女关系婚生与非婚生、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鲁某某虽然不是被保险人万小某之生父,但他与吴某结婚后,对万小某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鲁某某意外死亡,万小某的保险费应豁免50%。
 
    我国《婚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18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为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未形成,夫对妻与其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父或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实践中,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一种是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体现在遗产继承方面,我国《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该案中,由于保险条款设计上的问题,对“父母”未作限制性规定,当被保险人之继父鲁某某义务死亡时,应按《保险法》第3条之规定,作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对被保险人今后各期保费给予豁免50%。假如以后被保险人万小某之生父万某或生母吴某遇意外死亡,豁免另外50%的保费。因此,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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