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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18-02-09  【转载】

一、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如何界定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不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有贪污的行为,那么就一定构成贪污罪,这还要看是否达到了数额标准,如果贪污数额脚下的话,则一般不以贪污罪定罪,但也是会给予行为人党纪、政纪处分的。至于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就最新的规定来看,应该是《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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