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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哪些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第二,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第三,独立计算盈亏。具体说来,下列企业和组织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联合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君山北路80余户居民的投诉,反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的经营过程中,产生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水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长江饮用水水质和居民的生活环境。”马勇告诉记者,接到这样的投诉后,联合会随即派出调查组与无锡的志愿律师一起先后4次赴实地进行调查。   他说,在近两个月调查中,他们发现,尽管集装箱有限公司规模不是很大,但是,它的污染行为却十分突出。“正像80多位居民投诉所反映的那样,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从事铁矿粉的装卸、驳运的经营过程中,不仅产生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而且冲洗过铁矿粉的水产生污染,严重影响周围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   据马勇介绍,集装箱有限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2008年4月16日,这家企业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从“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普货运输、货场、货物联运;建材的销售。”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建材的销售。”马勇说,他们调查发现,在企业档案中,没有查到这家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材料,而按照我国环评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变更时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同时,他们发现,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货场与居民住宅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50米。不仅距离如此近,而且集装箱有限公司在每天凌晨5时左右,便派人冲洗场地上的铁矿粉,冲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下水道,冲洗废水经黄田港(锡北运河)流到长江。据介绍,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取水口就设在这家企业的下游。   除了水污染外,联合会调查还发现,集装箱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偶发性噪声和振动以及运输车辆的交通噪声也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联合会与指派公益律师认为,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了港口周围的环境,影响了周围不特定人的生活质量,对无锡市、江阴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造成严重威胁。   7月5日提交诉状向法院提公益诉讼   一直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环境法律帮助的联合会,从年初开始,就开始筹划提起国内首起社团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准备。   “刚开始,对于法院能不能受理这一案件,我们也没底。”受联合会指派出任这一案件公益律师的吴晓宇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是7月5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当时法院表示,他们也要经过研究才能决定是不是受理这个案件。”吴晓宇说,它毕竟是国内第一个由环保社团作为诉讼主体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到了7月6日,我们才接到法院的正式受理通知。”马勇告诉记者,他们在起诉书中,要求法院判令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对港口周围居民的侵害;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对铁矿粉冲洗水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威胁);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将黄田港(锡北运河)和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作无害化处理;本案诉讼费用(含鉴定费、律师费)由集装箱有限公司承担。   吴晓宇表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他们还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项申请,一是,请求法院向相关政府部门比如环保局调取集装箱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二是,请求法院对集装箱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先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强制企业立即停止对周边百姓的污染侵害。; (3)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4)联营企业,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进行经营,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 (5)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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