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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为小三购置房屋离婚后给付妻子65万元

男女双方于2006年1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男方为某投资担保公司经理,交往期间男方表现良好,经常买礼品去女方家里,帮女方父母做家务,陪女方父母聊天,以优异的表现赢得了女方父母的好感。

2008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女方父母将单位所分住房共二人居住,夫妻双方共同购置奥迪A6轿车,婚后被告经常以谈业务为由在外喝酒,起初很晚回家 后来发展至经常不回家,此后经常夜不归宿且双方话题越来越少,对于家里聚会男方更是推脱,其婚后的表现完全与婚前判若两人。2009年底女方怀孕,男方更是变本加利长期不回家,女方怀孕分娩一直由女方父母陪伴照顾女方,2010年10月19日生一女孩。

男方突然提出向女方离婚的要求,后来得知是早在2009男方就有了第三者,并和第三者一直同居,女方为了给刚刚出世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而挽救婚姻,托人经多方劝解及协调男方毫无悔改之意,还变本加利与第三者公然同居,并购置家具。
女方伤心、失望至极遂委托我办理该案件,要求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子女抚养关系。
诉讼请求:
1、解除婚姻关系;
2、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元;
3、分割夫妻共同车辆;
4、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律师介入后对方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男方在2009年以小三名义购置住房一套价值78万元,女方查找到男方与第三者同居住处并报警。
法院组织第一次调解:男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赔偿金。
我方提出追加诉讼请求追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8万,并以男方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决78万归女方所有。
通过几轮谈判,男方及其律师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另外男方给付女方40万元补偿金,签订调解书当日男方向女方支付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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