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茶山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顾问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企业位置
婚后由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的权利归属划分,可以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