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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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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应在离婚时“返还”
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崔某多次从李某处支取款项并出具借据,金额共计4万余元。
二人经民政部门调解离婚。
崔某又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向李某借3万元。因崔某一直未偿还欠款,李某将崔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偿还欠款共计7万余元。
主审法官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若发生夫妻之间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应当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解决,而不能与借贷关系混为一谈。
因此,李某提出的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应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而在李某和崔某婚姻关系解除后,崔某向李某借款属于借贷行为,双方之间据此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崔某应当负有给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其不履行行为属于违约,故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崔某偿还李某借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