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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应该退还彩礼吗

时间:2017-07-25  【转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要求退还的财产确属彩礼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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